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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采购与履约验收怎样化烦为简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罗 瞻  发布于:2010-12-28 10: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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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政府采购合同中有相当数量的合同存在采购方与使用主体相分离的特点,采购方在采购合同的签订中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真正的消费者----使用主体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正是由于这种分离,采购合同履约很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因此,做好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监管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它寓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只有进一步规范采购管理和操作,并严格政府采购的程序,才能赢得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树立政府采购的权威和良好形象。

重视履约验收 规避IT采购风险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则也越发熟知,有个别供应商在合同履约验收上,采取“以次充好、抽条缩水、降低配置”等手段来谋取更大的利益。

  “特别是IT类采购项目,首先是其采购总量比较大,市场相对来说比较成熟,因此买卖双方对于政府采购的理解也比较‘深’,因此就容易出现‘双方商量着办’的现象。另外,从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IT产品价格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下降,也是众多供应商想把履约时间往后拖的动力”。某省级采购中心主要负责人介绍。

  想要有效地解决IT采购项目后期履约中出现的“以次充好、抽条缩水、降低配置”等问题,业内专家认为,强化合同履约监管,是降低政府采购风险最有效的办法。

  “延迟履约供货时间”现象大量存在

  2008年,某省集中采购中心为检测合同履约验收是否存在问题,聘请专家对年度内签订的242份采购合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76份已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占已验收合同总数的31.4%。这其中,IT采购项目占到一半以上。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该集采机构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这76个存在问题的项目中,只有10%的原因出在采购人一方,另外90%都是由于中标供应商引起的,且问题集中突出表现在履约供货时间的延后上。

  中国气象局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罗大武分析认为:“IT产品价格递减特征非常明显,这种特点必然就会出现产品上市初期,企业急于收回前期技术研发成本,以便将利润投入到新产品的研发中,使得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就造成产品上市初期价格较高。但是随着产品的快速衰退,其价值和价格也快速递减。”

  而这种特点也肯定会在政府采购市场有所反映,一家供应商中标了,一般都不会要求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供货任务,这其中肯定有一个时间段,这个时间段本是用来给中标供应商进行和供货有关的生产及调配的,但是也因此让一些企业钻了“空子”。供货时间越长,整个IT产品的价格也就越低,企业的成本随之下降,利润自然也就上来了。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中标供应商虽然取得了政府采购合同,但通常,该合同价格往往低于市场标准,其获利金额当然会少于一般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水平,有些商家不是从规模效应、薄利多销的角度来考虑,而是想方设法赚回那部分流失的利润,因此就出现了履行合同时态度不积极、提供货物时以次充好以及不能切实履行售后服务等现象。

  而从采购单位来看,也许“中标”的并不是“中意”的,所以难免有一些抵触情绪,自然在履约环节缺乏热情。还有的抱着对供应商“雁过拔毛”的思想,因而也存在着故意扣押或拖欠货款的事情。

  “脱缰之马”需制度约束

  通过记者对多个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访了解,目前针对IT类采购项目中不按合同履约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供应商为谋取中标,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二是采购单位在合同验收过程中,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不满足合同要求的产品核对不严、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地签字验收。三是中标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约,延迟履约供货时间,以谋取更多的利润。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就我国目前的政策机制来说,想要真正杜绝这种现象,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有专家指出,《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五年多,但在这部采购大法中对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人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缺乏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责任条款,也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补救规章制度。

  其次,从合同履约的管理方来说,目前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履约监督机制,也没有与各类专业检验(测)部门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

  现有政采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监管,还没有延伸到合同履约验收环节,缺乏对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的有效监督。同时,采购人合同履行验收的内部监督工作基础薄弱,大多数采购人没有建立或落实由相关监督责任机构参加的验收监督工作制度。

  另外,在合同履约环节,一些供应商依法履约的观念还不强,还存在侥幸心理。为追求中标效益的最大化,供应商不惜采取“以次充好”或“减少工序“等手段降低履约成本蒙混过关,市场诚信体系缺失。

  集采机构参与验收获采购人认可

  解决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诚信体系,打造政府“阳光采购”机制。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认为,作为政府采购的末端环节--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意义重大,扎实做好这项工作,有助于促进财政支出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加快推进财政支出的进度。他认为可以从五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加强法规宣传,提高依法采购意识;二是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确保合同履约验收质量;三是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切实提高单位采购的计划性;四是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加快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五是加强违约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信誉。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从2010年5月份开始,也在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开始加大对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管理。采购中心副主任许敏介绍,从中心目前反馈的情况看,供应商依法履约的情况非常乐观,而很多采购单位针对一些大项目,还主动要求采购中心参与履约验收工作。

  相关链接

  IT采购项目合同履约不理想的多种表现

  拒签合同:一是供应商在投标时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企图采取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弥补损失,其行为被采购人拒绝,导致合同不能签订。

  二是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供应商自己失误导致投标报价出现失误,导致合同不能签订。

  三是采购人寻找各种理由,不愿意与不是自己中意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拖延合同签订时间:一是等待市场出现下跌行情时再下定单,达到降低进货成本的目的。

  二是想将较小订单拼成较大订单,形成规模获取更多优惠。

  三是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故意拖延。

  随意变动合同内容:有的供应商谎称招标文件所列的某型号产品已停产或已过时,他们所提供的为最新的替代产品,以图谋利;有的供应商利用采购人对产品不够了解之机,随意减少、降低或更改设备标准配置及配件,缩短设备的质保期限等;有的供应商按照采购人不合理的要求将合同中部分产品换成非采购合同中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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