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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新阶段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金波  发布于:2017-05-28 10:32:14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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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所长助理金波

纵观全球,各国网络安全立法均已进入快车道。网络安全问题的共性挑战和网络强国建设的个性发展让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立法实践。网络安全法对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规范网络安全实践,指导下位法的制定与完善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布,一部切合网络安全战略,覆盖技术、管理与规范,由多套(部)配套制度共筑框架的网络安全基本法已正式成型。网安法共七章79条,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可新身份战略;确定网络产品、网络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步入新阶段。
 
  《网络安全法》突破传统“从职权出发”的立法理念,着眼于以问题解决为导向,将我国信息安全领域实施10多年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并初步确立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制度之间的关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是网安法中明确预留接口的下位法。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法律制度的构建不能简单照搬外国的经验,应在下位法中明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不同侧重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实现两大制度间的互补和融合,切忌做成两张皮,如可以考虑依据等级保护现有基础,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具体范围的认定,有效融合等级保护评测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风险评估。
 
  此外,网安法进一步强化“网络信息内容管理”,这可以理解为,信息内容管理在当前和可预期的未来一段时间将继续是网络空间监管的重点,我国对此类监管的立法与执法体系已经相对健全,但仍然需要不时面对新技术、新媒介的新问题。对境外对象的“处置”条款(第75条),使得网安法具有了特别管辖条款的特性,可以对来源于境外的风险和威胁依法惩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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