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法”即将实施 网络安全再升级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殷骏 发布于:2017-05-25 10:57:57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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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起正式施行。即便只是惊鸿一瞥,也能感觉到该法不乏看点。让我们来看一下《网络安全法》对广大网民的生活将会有怎样的意义和影响呢?
一、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匿名”网络侵权者无所藏匿
该法第24条规定用户办理入网服务时或者要求使用网络服务时,网络运营者必须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不予提供服务。
其实早在该条规定出台之前,大型正规门户网站早已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实名上网。因此,该条规定可谓是在立法层面上巩固了这一网络安全改革的成果,其意义在于,使广大网民在享受到网络的便捷和乐趣的同时最大程度免受因网络自身“虚拟”特性而带有的“黑衣人”属性造成的合法权益侵害。
比如,以前,小明在申请某一网站的账号时,并不需要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他在网络空间里既可以自称“张三”也可以取名“李四”,而基于隐私保护的需要,即使是网络运营者往往也很难掌握小明的真实身份。而《网络安全法》实施后,虽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小明仍然可以自诩为“张三”还是“李四”,但他必须向运营商提供真实信息并储存在后台,一旦小明“犯了事儿”,由于确认其真实身份非常简单,小明只能乖乖以“真面目”出来承担责任,一出事就金蝉脱壳,玩“小明滚粗去”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彻底而全面地实施网络实名制,通俗而言,就是“你脱了马甲我也认识你!”
二、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应受保护,无忧畅游网络空间
老百姓与互联网的距离日益拉近引发的负面影响之一就是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比如“人肉搜索”。
《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可谓空前。就管理主体而言,该法考虑到了几乎所有可能接触到用户信息的主体,并做相应规制,如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须征得用户明示同意后才可收集用户信息,30条则规定,各相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之需,不得他用。40条更是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此外,45条要求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从保护的客体上来看,该法对用户一般信息和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了区分,并特别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22条后半段特别提到收集涉及用户个人信息时应遵守包括同法在内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令人耳目一新的是,该法对不同的信息保护要求进行了细化,其在41条中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设限,再次强调收集用户信息时,应当公开收集、使用,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信息应以必要性和合法性为限。另规定收集到用户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不当使用诸如泄露、篡改、毁损以及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该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同时要求网络运营者就信息保护提供相关技术保障(包括事后补救措施)等。个人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违法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发现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有误,有权要求其更正。
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该法44条可谓很好地回应了网民的关切,针对迄今为止广泛存在的窃取、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作了专项规定。
上述对个人信息施以的保护,具体到小明的生活中,则意味着小明可以尽情享受网购的乐趣,而不必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了。一直以来,小明在“淘宝”时总是提心吊胆,担心个人信息遭到泄漏,届时铺天盖地的推销广告、垃圾信息、电话等会使其不堪其扰。尤其是考虑到家中有老人和小孩,“徐玉玉事件”虽已过去,但依旧令小明胆颤心惊,即使是买一些笨重的家居用品,小明还是坚持将收件地址设为单位,每当同事看到小明“吭哧吭哧”扛着快递回家,总会调侃上几句。对此,小明总是回应道:“我能怎么办,宝宝心里苦,但宝宝很无奈啊!”不过今后,小明终于可以放心让快递寄回家啦!
三、推出整套投诉、举报机制,维权时不再做“球迷”
《网络安全法》中另一条“接地气”的规定是首次构建起了较为完整、清晰的维权(即投诉、举报)机制。14条规定,一旦发现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个人或者组织可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必须及时反应,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及时依法处理,而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也不可推诿塞责,必须移送其他有权处理部门。同时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将被予以保密,免除举报人的各种疑虑。
现实生活中,有些网络侵权行为发生于短时甚至瞬间的,持续时间也可能不长,往往等不及权益受损方诉诸法律,最终也只能吃哑巴亏。比如前两年,小明在网上报了个培训班后吃惊的发现,自己的一些隐私信息诸如联系方式、微博、邮箱地址等都被该网站公然挂出来以招徕顾客。小明很气恼,可是也不知道该找谁出面解决,找公安局,公安局说他们没有管理权限,管不了网络世界里的纷争,找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也说自己不管纠纷的解决,应该归公安局管。皮球踢来踢去,小明也只有做球迷的份儿了。“这条规定太好了,以后在遇到网络侵权的行为时终于知道要找谁了!”“小明同学,你要淡定哦!哈哈!”。
《网络安全法》已进入正式颁行倒计时,广大网民翘首以待。该法立足社会发展大势和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为把脉和治理网络生活中网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热点、难点、痛点,开出了一剂“良方”。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到,该法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诸如网络实名制中身份信息的认定还需以法律形式(包括司法解释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如是否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多个用户入网服务办理时保障主要成员实名息的收集等)。无论如何,惟先“有法可依”方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祝愿小明们的“互联网+”的生活更加安全、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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