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责任条款 杜绝拖沓履约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安兵齐 发布于:2014-01-20 15:4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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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的持续深入推进,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经验越来越多,对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则也越发熟知,能够较好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但是,也有个别IT供应商开始在合同履约验收方面出现"以次充好、抽条缩水、降低配置"等手段谋取更大利益的现象。
从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由于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使得IT类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非常之快,这决定了这类产品的价格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下降。
也就是说,合同签订后,供货时间拖得越长,整个IT类产品的实际市场价格也就越低,与中标时的价格差距越大,厂商所能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大。于是,一些供应商抓住IT类产品市场价格的这一市场特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约,以各种借口推脱延迟供货时间,以便以更低的价格供货,从而谋取差价获得更高的利润。
还有一些IT供应商利用IT产品所具有的这一特点,在投标时恶意压低价格。而中标后,如果按照合同的规定期限供货,由于当时合同确定的价格低于市场标准,供应商获利减少甚至会亏损。为了弥补那部分流失的利润,供应商不是从规模效应、薄利多销的角度来考虑,而是想方设法在履行合同时拖延时间,企图待IT产品的价格降到接近合同价格或是低于合同价格时才给采购人供货。
另外,也有一部分供应商通过拖后履行合同一段时间后,所供货的IT产品价格还未降至合同价格,于是谎称招标文件所列的某型号产品已停产或已售罄,他们只能提供最新的替代产品,以图谋利。
还有供应商利用采购人对行业市场和IT产品不够了解之机,随意减少、降低或更改设备的标准配置及配件,缩短设备的质保期等,或者按照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将合同规定的部分产品换成其他产品。
就合同履约的管理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履约监督机制,现有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能大都集中于对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监管上,还没有延伸到合同履约验收环节,缺乏对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的有效监督。
此外,采购人合同履行验收的内部监督工作基础薄弱,大多数采购人没有建立或落实由相关监督责任机构参加的验收监督工作制度,使得供货验收工作流于形式。
就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机制来说,想要杜绝这种拖沓履约的现象,首先需要完善制约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人合同履行中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履行合同管理制度,加大对恶意拖沓履约供应商的处罚力度。
(作者单位:河北省成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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