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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一标多投为哪般 资格审查形同虚设?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08-07-30 09: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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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无疑就是要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实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尽管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个供应商投标能够通过竞争节约资金,但同时也给供应商钻空子留下了隐患。
  
  日前,某采购中心负责人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今年4月,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中心组织了一次对其所需电脑进行公开招标。为了提高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这次招标活动并没有限制同一品牌投标的代理商数量。最终本次招标活动有4家企业投标,可是投标产品的品牌却只有两个。
  
  很快评审结果出来了,该负责人原以为项目会顺利结束,可很快,其中一家未中标公司就提出质疑,该供应商提出“中标供应商和同一品牌的另一个投标企业其实是同一负责人,而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未中标的标书对最终评分产生了影响,这对于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采购中心在对该项目投标企业进行仔细核对的时候却发现了更大的问题:不仅中标供应商投了两份标,另外两家未中标供应商其实也是同一家公司。也就是说两家供应商投了四份标书,才让该标达到了三家“实质响应供应商”的要求。采购中心为此也承受了很大压力:为什么只有两家供应商的项目也进行了开标?资格审查形同虚设了么?
  
  该采购中心负责人表示,在实际操作当中,资格审查时的材料往往并没有问题,但是投标代理商背后串标甚至实质上是同一企业的情况是采购中心事先难以判断的。因此不少采购项目通过招标文件限制“同一品牌多家代理商参与”,以此来杜绝重复投标促成开标甚至影响投标结果的情况。但是政府采购毕竟是为了通过代理商之间的竞争节约财政资金,禁止同品牌代理商竞争并不是最佳的选择。
  
  “供应商竞争最大化要放开,避免串标决不能仅仅是一味的限制”在谈到具体解决方案时,采购中心负责人这样解释说,“我们要提高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又要避免供应商一标多投钻空子。目前我们只能采取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限制相结合的形式来实现。‘一杆子打死’肯定不是最佳手段,在招标文件当中限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代理商数量,也是推动同品牌代理商竞争的有效途径。”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予以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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