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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采购人刁难怎么办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8-09-03 10:4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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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那个项目怎么到现在还没有签约呢?中标通知书都到手两周了。”冯总很生气的批评着手下,那个项目是他亲自抓的,击败了好几个采购人中意的对手才获得的,因此十分重视。
  
  “薛处那边一直拖着不签合同,按照规定我们应该去他们那里进行系统测试,然后准备实施方案了,但是他们总说工作忙抽不出时间做。要是这样的话,不仅我们拿不到合同还会被指责违约呢。”
  
  “他们到底想做什么?”冯总几乎要拍桌子了。
  
  “就是不想用我们的产品而已,他们中意S公司的产品而不是我们的。薛处说了,希望我们考虑使用S公司平台。”
  
  “答应他们好了。”冯总也泄气了,毕竟这个市的市场刚刚启动,立刻就得罪人的话以后生意就不能做了。
  
  以上的对话在很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办公室都可以听到,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中“强势地位”十分明显,由于法律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权属采购人,一旦非其意向的供应商夺单,采购人便会千方百计地寻找种种理由“恶意否决”第一意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结果导致非常公正的评审结论成为一纸空文,专家们的评审结论得不到尊重,一些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排序表上位次靠后的“替补队员”反而会“后来居上”。
  
  采购人的强势地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必须进行限制,否则会成为合法竞争的障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明锦认为,评审结果是神圣的,是经过多方人士辛苦才认定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更改。这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同时也是为了给投标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有鉴于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三方进行了诸多行为约束。
  
  对此《规则》给出了严格的规定: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歧视性言论;采购人代表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并如实向所在单位报告评审结论。
  
  采购人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收到评审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不得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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