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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技术有争议 采购标准待完善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08-09-24 09: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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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政府采购IT产品存在两类技术标准,一种是由有关机构确定的硬性技术标准,如微软的OOXML,国内的UOF标准都在此列;另一种则是根据采购人需求制定的软性技术需求标准,如内存频率、显存大小等。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中对于软性技术标准的要求争议也越来越大。强势地位的采购人难道没有自己选择产品技术的权利?政府采购又该如何看待技术标准?

  技术一直是IT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因而各种技术标准也是政府采购IT产品的重要依据。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采购项目会为采购产品指定一些技术标准,而个性化需求的技术标准往往则伴随着的大量质疑和投诉,矛头大多指向技术标准的排他性,妨碍了产品、供应商进入市场。
  
  性能指定争议多
  
  无论政府采购何种商品,都必然会对产品进行一定的描述,其中技术参数的描述因涉及到产品实际性能而被看作招标文件的核心。供应商应标的产品如果不符合有关技术参数,将会被视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而作无效处理。随着采购人强势地位的不断加强,技术参数要求也越来越具体,对技术参数的规定已经详细到各个零件,而这也为投诉埋下了隐患。
  
  以近期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沈阳市教育局采购台式电脑项目为例,该项目公开招标的7000台电脑均要求配备Intel CPU。有供应商私下对记者表示了不满,“政府采购电脑是要办公,符合性能需求就可以了,何必对配件品牌作出要求呢?其他芯片的CPU就不能胜任教育部门的需求?”尽管供应商颇为不满,但最终并没有选择质疑和投诉。
  
  也有些供应商在不满的同时选择抗争,在早些时候浙江省政府采购PC项目中,就曾有供应商质疑标书中通过技术参数指定配件品牌属于排他性条款,并最终迫使采购中心对标书进行了修改。但是有时候政府采购中心并不甘示弱,不少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技术参数涉及配件品牌的质疑并没有道理,因为这种要求并不影响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实质。
  
  指定技术有无奈
  
  撇开通过技术暗定标等串标行为不谈,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指定货物品牌、服务和供应商。随着政府采购法的深入贯彻执行,确实在政府采购IT产品的过程中指定产品品牌的情况已经极少出现,但是随之衍生出上述指定产品零配件品牌的情况。诚然,指定采购PC产品中的芯片品牌或型号并不能决定采购电脑的品牌、服务和供应商,但是通过《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不仅仅要保持政府采购市场存在竞争,更要保障竞争的充分和自由,进而购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也因此有了禁止排他性条款阻碍产品或供应商进入市场的要求。
  
  毫无疑问,Intel是某厂商自己的品牌,对于政府采购市场而言,指定Intel就等于限定了采购产品的范围,应用其他品牌处理器的产品无论性能是否符合要求都被排斥在了市场外。某品牌电脑代理商刘惠民告诉记者:“在产品参数的描述中应该引用公允的技术或者性能标准,而不是带有厂商标签的技术标准。就算不指定配件品牌,只要指定的技术标准当中带有厂商的标签,就难免会在评标或者产品选择上带有倾向性。”
  
  采购中心则对厂商的质疑表示无奈。保定市政府采购中心王庆州表示,采购怎样性能的产品是采购人决定的,采购中心很难保证不同品牌的配件性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很容易因此否定评标结果。另一方面,指定零配件和网上竞价指定产品的道理相似,采用相同配置的产品会大大减少评标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容易对不同品牌的IT产品性能做出比较和评价,解决不同产品的“评分难”问题。
  
  欠缺标准是关键

  
  其实,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技术标准指定配件的初衷也是为了提高采购产品的效率和保证产品的适用性,但投诉和质疑的结果却是各方都不愿见到的。
  
  保定市政府采购中心王庆州认为,其实在政府采购标书中可以写入“要求某品牌型号配件或其他同等性能配件”,这种标书制作方式也已经开始广为应用,但是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
  
  首先,政府采购IT产品配置标准一直未能出台,采购怎样性能的IT产品完全是采购人说了算。其次,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IT产品评标的量化评分标准,而评标专家不是IT专家,不同CPU与不同的内存和主板搭配性能存在差异,在缺乏公允评分标准的情况下为不同产品的性能评分很难让采购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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