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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如何评标才能实现政府采购与供应商两全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08-12-31 09: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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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协议供货走进政府采购开始,围绕协议供货如何招标、评标就充满了争议,公开招标和综合评分法渐渐成为了其中的主流。但随着政府采购的发展,传统的招标、评标方式也随之改变,近期各地协议供货就有竞争性谈判取代公开招标的趋势。近日河北省IT产品协议供货则采用性价比法进行评标。作为决定政府采购结果和入围供应商的重要关卡,到底怎样的评分标准能更好的服务于政府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综合评分法就是对供应商所投货物价格、性能、质量等因素按照比重进行评分,将总分排序并决定评标结果的评标方式。而性价比法则是指将价格外的因素评分汇总除以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得分的评标方式(即评标总得分=B/N)。
  
  对比两种评分方式可知,其最大差异在于对价格因素的看待方式。综合评分法是将价格作为竞争力加入到评分当中,而性价比法则是将价格作为基准和基础评分单位。
  
  整体来看,政府采购要求性能适用前提下价格最优,单从这点看来综合评分法全面衡量适用性和价格无疑是最佳选择;而性价比法同比放大性能和价格的影响则往往不利于采购适宜产品。但是在协议供货实际操作中,由于协议供货对产品性能和配置有整体标准约束,因此配置和适用性在同档次产品中大多可以得到保障。同时IT企业配件往往同源,产品同质化情况也成为了一种趋势,这种情况在通用产品中更为普遍,因此性能差距往往不大,价格就成了决定因素。性价比法可以有效放大价格因素带来的影响,因而协议供货的产品特性决定了性价比法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但对于以服务和质量取胜的高端品牌产品来说,性价比法则成为了一道鸿沟。不少供应商表示,自己的价格也许在同等产品中偏高,但是较高的性能和服务水平可以在综合评分法当中挽回价格偏高的劣势。但在性价比法当中,性能和服务的分数优势会被低价产品的价格优势冲击得荡然无存。
  
  评标方式的选择问题回到了政府采购到底要买什么样产品的问题上。到底怎样的产品才能满足需求?同样需求下高端、低端产品又是否应当并行?答案很简单,相关政府采购配置、服务标准的出台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理由也很简单:产品配置和服务确定下来,价格才有可比性。
  
  无论哪种评标方式,高端性能和高端价格自然都不需要有竞争力;符合配置标准的产品自然应当有合理的价格,不同评分方式又有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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