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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变相指定品牌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沙洲  发布于:2010-08-05 11: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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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听说,咱们反应了这个标指定品牌的问题后,招标机构已经发出了变更通知,新的招标文件已经取消指定品牌这一条了。你准备准备,这个项目咱们要争取拿下。”

  “刘总,别忙活了,我看咱们还是没戏。您仔细看看这招标文件,品牌是没有要求,但是具体的配置列得一清二楚,完全没有区间值。这配置,一看就是D公司那款新品,上次他们指定的就是D品牌,这招标文件是变更了,品牌指定是没了,但明眼人一看就指定还是想买D公司的新品,咱们趁早别去凑那个热闹。”

  这段对话发生在某品牌电脑代理商A公司。前阵子当地教育系统发出招标文件,要公开招标采购一批教学用电脑,并在招标文件中指明要D品牌的某型号电脑。负责投标的小王一看,这标书中连品牌型号都列出来了,明显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就打电话询问招标机构。招标机构自知违规,很快就发出了变更公告。在变更公告中,品牌和型号都没有指定,但电脑的配置却写得极其详细,一比较才发现,这配置就是D公司新品的标准配置。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倾向采购某个品牌的问题比较突出,而由于《政府采购法》的普及,直接指定品牌的现象已经相对较少,但倾向性并没有完全被杜绝,而是“改头换面”出现在招标过程中。比如,采购人出于自己的偏好,按某种意向品牌及其型号、配置的价格作为预算价填报采购计划,因受预算价格因素的影响,该种品牌产品就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中标的概率也较大,其他品牌的产品因价格过高或过低中标可能性相对较小,导致以预算价定品牌现象的产生。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指定品牌采购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要求,其目的是将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公平地给予每一个纳税人或供应商,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任何歧视,促进统一的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建设。尽管法律有规定,但由于受传统习惯、人为干预、起步较晚等因素的影响,加之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各地还难以真正做到“不指定品牌采购”,仍存在种种错误倾向,这必须引起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以及供应商的高度重视。尤其是这种暗中指定品牌的现象,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提高专业水平,识别采购过程中变相指定品牌的情况,并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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