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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采购单次授权不必要 依法维权即可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罗 瞻  发布于:2014-03-31 13: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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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通常要求投标人在使用他人产品时必须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证明(即制造厂商同意该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明)。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招标人能得到正规、合法的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护制造厂商的权益,防止冒牌、水货泛滥。

  但在具体采购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招标人的良好愿望被制造厂商恶意利用的情形。比如有一些制造厂商通过对投标人的授权限制来垄断价格,损害了招标人利益。

  "我们前段时间有一个2000万元的采购项目,其中包括500万元左右服务器采购,开始时前来报名的企业非常多,可后来,因为涉及到某个服务器的授权问题,该厂商在授权环节上将大多数想要参与投标的经销商卡住了,最后参与投标的只有两三家。其结果可想而知,参与投标的经销商投标报价都非常高,极大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介绍。

  还有一些制造商在出具的授权名单上,往往只承认价格高的投标人,每次项目的授权名单都会有"按报价授权"的体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另外,还有一小部分采购人也借此发挥,出于各种原因想要采购某个经销商的产品,然后找到制造商"协商",在授权环节上对想要投标的供应商实行控制,只让指定的那家经销商入围。

  因此,业内专家建议,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无论是什么样的采购标的,每次都要提供单次授权"的谨小慎微的做法没有必要。这不但会使得投标人及信誉良好的厂家不得不多花时间去办理单次授权事宜,更糟糕的是还会给某些"有机会就捞一把"的生产厂家制造牟取暴利的机会。

  在具体产品的选择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对于办公自动化这一领域,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都非常巨大,而且也都是一些比较成熟的产品,这类产品完全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投标人没必要为某次采购的项目获得单独授权。只要是某个产品认定的年度经销商,那么在某一次具体项目的投标中就可以积极参加,无须再进行单独授权。

  此外,专家也指出,我国政府采购目前采取的是货到付款政策,如果出现假货、水货或盗版软件等情况,相关部门不仅可以拒绝付款,该投标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也就保护了招标人的权益。也就是说,只要依法维权,要求制造厂商出具授权书的目的就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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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运用生产厂家授权

  代理商需不需要生产厂家授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可能细化到如此地步。代理商参加政府采购是否需要生产厂家授权,关键在于对具体的采购项目而言,通过授权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一些技术不复杂、市场上代理商较多的采购项目,不需要生产厂家授权,可以促进更多代理商的竞争,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但一些对工作影响大、技术复杂、需要较完善售后服务的项目,应要求代理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毕竟代理商不是生产厂家,得不到生产厂家的保证,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同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以什么标准确定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代理商中哪一个为合格代理商,或直接明确生产厂家只能授权唯一的代理商,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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