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采购项目如何杜绝指定品牌
编者按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指定品牌或者供应商,但近期一些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中,指定IT产品品牌和技术的现象有所抬头。对于指定品牌的行为,不少采购人提出了自己的理由。那么,指定品牌的行为究竟有没有道理?如果没有道理,为什么难以杜绝这种行为?
在采购过程中指定品牌的现象并未杜绝。在网上浏览政府采购的招标信息时不难发现,仍有一些采购项目尤其是IT采购项目直接指定采购某品牌的产品。这种指定品牌的现象不仅存在于询价采购项目,即便是在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中也有存在。
对于指定品牌的要求,采购人往往会讲出不少道理。但有采购中心负责人分析认为:“不论从哪个角度看,在招标采购时指定品牌都是不对的。”也有政府采购专家表示,指定品牌的合理性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要有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
合情不合法
采购人的理由站不住脚
虽然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指定品牌”,但仍不难发现指定品牌的采购项目,而且采购人还有不少指定品牌的理由,强调指定品牌的做法才是“最佳选择”。
采购人经常强调的理由是,IT采购需要确保新设备与现有设备的一致性。有中央部委采购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先后采购的几批计算机如果是不同的供应商,设备管理就会很麻烦,而让一家供应商提供就比较省事。还有一些项目,换供应商就没办法与原有系统兼容和整合,所以就会指定品牌。”
也有采购人以资金性质为由,强调采购活动使用的是非财政性资金,可以指定品牌,而且指定品牌也是为了确保采购效果。某高校采购人认为,相同品牌的供应商之间也能产生足够的竞争。
虽然采购人为其指定品牌的行为找了很多“听起来有道理”的理由,但这些理由很难被认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采购人强调数据库、存储设备要保持前后项目的一致性,可以申请通过单一来源采购达到目的。但由于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审批时间较长,采购人往往就要求集采机构对特定品牌的产品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这种要求“合情但不合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王九洲分析认为,只要是集采机构操作的采购活动,就不应该指定品牌。王九洲说:“从法律依据方面看,如果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就应该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就不能指定品牌。如果使用的是非财政性资金,集采机构在招标时就应该遵守《招标投标法》,其中第二十条也禁止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特定技术。不论从哪个角度看,在招标采购时指定品牌都是不对的。”
政策无规定
询价采购最常指定品牌
在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中指定品牌属于违规操作,但对询价采购时指定品牌或技术是否违规却并没有统一认识。
除单一来源采购外,通过询价进行采购的项目指定品牌或技术的比例最高。不少询价采购都明确要求购买特定品牌、型号、技术的产品,而通过网上竞价(属于询价采购)采购的项目几乎全部都指定了品牌和型号。
对于询价采购指定品牌的做法,业内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并没有政策明确规定询价采购不能指定品牌,而且指定品牌也有利于供应商之间的产品比对和价格竞争,因此可以指定品牌;另一种观点认为,比较不同品牌、技术的产品在操作中虽然有难度,但可以避免出现供应商垄断市场操控价格的局面,有利于市场形成良性竞争和发展,因此不可以指定品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询价(包含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操作方法表明其支持前一种观点。浏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的采购信息就会发现,询价采购项目都明确标明了要采购的产品品牌、型号和技术参数。
但也有集采机构认为型号与参数只能作为性能的参考,同等性能的产品均可参与投标。王九洲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招标文件中标明的产品型号是采购人对性能需求的代表,而不应成为对投标产品的限制。只要IT产品达到了参考型号的性能要求,就应被视为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就可以参与投标。”【详细】
行家观点
面对指定品牌的政府采购项目,社会大众往往高声呼唤公平,供应商却普遍选择了沉默。
在这种巨大的反差中,老百姓成了“愤青”,他们激烈要求改变现状并追求公平;供应商却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似乎指定品牌与自己毫无关系。
这种巨大的反差并不能反映现实情况。实际情况是,每一个指定品牌的招标项目都会将大量供应商排斥在外,因此指定品牌的合理性关系到每家供应商的利益甚至存亡。指定品牌引发的结果与各界对指定品牌的态度形成了这样一个悖论:企业不关心“指定品牌”这种影响其生死存亡的问题。
难道IT企业真的不关心市场公平对企业的影响?【详细】
解决路径
人们看到指定品牌的政府采购项目,除了会说采购人提出不合理需求,更多的指责往往集中在采购操作环节,批评集采机构操作不规范,没有解决好指定品牌的问题。
针对外界对集采机构的指责,《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与多家集采机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虽然针对集采机构的批评并非没有道理,但相关负责人普遍表示,指定品牌往往是集采机构不得已的选择。面对来自各界的指责,集采机构也是有苦难言。
虽然指定品牌的采购项目由集采机构操作,但归根结底,采购需求并不是由集采机构提出的,采购人坚持要求采购特定品牌或技术的产品才是问题的根源。【详细】
案例回放
“小王,听说,咱们反应了这个标指定品牌的问题后,招标机构已经发出了变更通知,新的招标文件已经取消指定品牌这一条了。你准备准备,这个项目咱们要争取拿下。”
“刘总,别忙活了,我看咱们还是没戏。您仔细看看这招标文件,品牌是没有要求,但是具体的配置列得一清二楚,完全没有区间值。这配置,一看就是D公司那款新品,上次他们指定的就是D品牌,这招标文件是变更了,品牌指定是没了,但明眼人一看就指定还是想买D公司的新品,咱们趁早别去凑那个热闹。”
这段对话发生在某品牌电脑代理商A公司。前阵子当地教育系统发出招标文件,要公开招标采购一批教学用电脑,并在招标文件中指明要D品牌的某型号电脑。负责投标的小王一看,这标书中连品牌型号都列出来了,明显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就打电话询问招标机构。招标机构自知违规,很快就发出了变更公告。在变更公告中,品牌和型号都没有指定,但电脑的配置却写得极其详细,一比较才发现,这配置就是D公司新品的标准配置。【详细】
前不久,某市政府部门要求指定购买几十台笔记本电脑并需要2天内供货并调试完成。 鉴于事情紧急,只有2天时间,采购中心经办人建议该单位采用定点品牌笔记本电脑,这样价格和质量上都有保证,供货商如期完成安装调试的可能性也较大。采购中心经办人查阅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笔记本电脑定点品牌和配置的有关资料,找到一款符合预算单位需求配置的产品。但该单位坚持要用自己推荐的品牌和代理商,理由是使用过该品牌笔记本电脑,性能良好,代理商的服务也不错,预算单位不愿意再更换其他品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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