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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措防控品牌指定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周乔亮  发布于:2013-12-06 10:13: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IT产品有时会发生指定产品的违规行为,这种做法违背《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遏制IT产品政府采购过程中对品牌的指定,要从以下三方面抓起。

  全面掌握IT产品演示中惯用的"脱壳术"。a.在演示环节用的产品货真价实,但实际供货时却以次充好,即我们常说的"挂羊头卖狗肉",在供货时,要将演示样品与供货产品进行细致对比,确保无套用"脱壳术"再允许供货准入;b.把利用精美的包装、惯用的调包计等排斥在IT产品政府采购之外。

  加强IT产品"控货"制约力度。a.对控货企业实施政府采购限定和保全制度,让真正的品牌与价位适中的IT产品不因控货而影响货源供应;b.对大宗IT产品采购,要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并及时对数据库的建立情况进行公开;c.对有控货现象的企业和供应商要实施年度或中途评鉴制度,必要时可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d.对特殊IT产品,要视其产品结构、制造商数量、产品特殊性等因素确定供货渠道,不要因IT产品厂家稀少而降低对特殊产品的要求;e.对正常供货的IT产品供应商,要建立行业和全社会投诉、监督制约制度;f.对善于伪装和控货的供应商,要予以通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g.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供应商,可取消其供货资格并处一定比例的罚款;h.对人为设卡控货、意图目的性控货等情况,必须从严处理;i.对为谋取不正当利润和非正常竞争的现象,要与相关部门联合采取措施,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废除IT产品采购中的指定形式。a.无论是采购人、采购监管部门领导的意图、权力式指定性采购IT产品,一经查实,要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b.对因指定采购而损害国家和采购人利益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c.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操作,不得有意或变相改变采购程序,更不得指定品牌;d.在规范IT产品采购的同时,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采购制度;e.集中采购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要模范执行IT产品的采购制度,不得规避IT产品采购制度;f.采购人要多走访IT产品供应商和生产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价格信息及供求行情。(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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