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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创新推动政采事业发展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 欢  发布于:2010-11-04 16:02: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IT采购项目的特点复杂多变,而且往往充满不确定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典型采购方式往往难以适应实际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这就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形式创新。

  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都是用一套明确的评价体系对已经确定的采购内容和价格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在遇到供应商所投项目内容无法确定、价格有变数等实际情况时,法定的各种采购方式和程序几乎都难以凑效。国采中心就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项目遥感监测任务的相关服务组织采购过程中就反映出了这一情况,最终国采中心在公开招标基础上进行采购形式创新,克服了上述困难。

  该项目为了使供应商能够充分竞争,改变了传统采购活动中由供应商在投标环节选定所投分包的形式,而是先按照综合评分法的有关指标对供应商进行排序,然后按照排序高低由供应商依次选择分包,进而确定每家供应商中标的项目内容。

  由于事先不能确定供应商中标的具体内容,供应商的中标价格自然难以计算,由供应商投报单价并在中标后按照单价计算分包总价的形式也颇有新意。

  从采购形式看,国采中心组织的这一服务采购项目绝对属于“非典型”,与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大不相同;从采购效果看,该项目符合“三公一诚”的政府采购原则,通过适当变通操作形式保障了采购效果。现实情况具有非典型性,采购形式难免也要做出相应调整,才能不被既有采购形式束缚住手脚。

  对“非典型”的项目采用“非典型”的采购形式,这种大胆创新非常必要。人们常说“因地制宜”、“因材施教”,都是指工作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通,这种变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就反映为形式创新。以提高采购效果为目标的形式创新,是提高对采购人服务水平的体现,更是政府采购活动在实践中逐渐完善的重要步骤。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创新的源泉。政府采购要发展,就必定离不开实践与创新。

  协议供货就是在实践中创新的典型案例。采购人对通用类产品的小规模采购频繁,但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多次公开招标会导致采购周期长、效率低,因此人们在实际采购操作中以公开招标为基础,衍生出了对一次招标结果多次使用的协议供货采购形式。

  实践证明,协议供货有效满足了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在获得采购人认可的同时大幅提高了采购效率。2009年,国采中心IT协议供货规模达48.7亿元,同比增长14%,占IT采购总规模的78.3%。虽然协议供货并不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采购方式,但这种在实践中创新的采购组织形式已经被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这说明采购形式创新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激励国人通过创新谋求发展的精神动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仍在发展初期,同样需要通过合理、合法的创新推动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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