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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6-09-02 14:23:55  来源: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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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微信上看篇“鸡汤”文章,看到最后却发现是广告软文;打开网页满屏的弹出广告,却怎么也关不掉;用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搜索排在前面的往往是付费的网站广告……从今天开始,这些互联网上的问题,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广西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今日召开业务培训班,详细解读了该《暂行办法》中的亮点。
 
  明确定性付费搜索广告
 
  经历了“魏则西”事件后,付费搜索定性问题引起监管部门和社会的激烈讨论。《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列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至此付费搜索广告被明确定性。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着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要求一键关闭弹窗广告
 
  《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这一规定主要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要求发送广告要充分考虑用户体验。
 
  强化了广告主的第一责任
 
  《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一规定不分网上网下,确定了广告主是一切广告活动的最初发起者,广告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推销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广告主才是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
 
  APP和自媒体纳入监管范围
 
  移动应用(APP)是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主要入口,也是移动互联网广告的重要载体,《暂行办法》规定利用APP等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的广告是互联网广告。此外,网络红人、网络大V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的商业软文必须注明“广告”,也属于《广告法》和《暂行办法》调整、规制的范围,同样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次提出“广告程序化购买”概念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立法中明确了“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并要求通过这种情况发布的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程序化购买方式”是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特殊运营模式,在实践中这一组织主体被称为“广告联盟”。
 
  细化了互联网广告中的不当行为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对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以列举方式进行规定。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这是因为近些年一些广告屏蔽软件、插件的使用在国内外都引发较大争议,也引发多起诉讼。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规定
 
  主要是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无法确定广告发布者的,由发布广告的网站域名备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2016年上半年,广西工商局采取有力措施,出实招,用重拳,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上半年广西违法广告条数和时长违法率均大幅下降。据统计,全区工商系统上半年查处广告案件244件,罚没金额209.23万元,同比增长125%。为了巩固整治成果,防止虚假违法广告反弹,下半年全区工商系统将继续加强广告监管,严格广告发布,不断开创广告监管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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