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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信用惩戒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6-12-30 15:01: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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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务院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有关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也在今年加快推进,相关顶层设计和制度规范接连出台: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宣部等44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8月,财政部也接连发布了两个通知,分别是《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320号)。这些通知文件,有力推动了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建设,为政府采购提供了守信激励保障和失信惩戒利器。
 
  而就在近日,政府采购招投标失信惩戒再次加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
 
  对于失信主体的惩戒,《通知》提出了四项措施:一是限制招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阶段须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联合体投标,只要其中一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则联合体投标将整体限制。二是限制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要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三是限制评标活动。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及时清退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四是限制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要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
 
  《通知》的出台,对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健全政府采购信用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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