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 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根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所以,协议供货应该属于公开招标方式,其只是履行合同的方式不同而已,不属于其他采购方式。
一般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协议货物的公开招标,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代表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供应商及其指定的经销商,协议产品的规格型号、协议最高限价、协议有效期限等。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可以直接选购协议产品,也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在协议价格内确定供货价格,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协议供货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具有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交易次数频繁等特点。不过,在长期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结合实际工作加强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业务模型,推动该项采购工作迈上新台阶。
协议供货制度的由来
协议供货制度是一种较好的采购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长的历史。协议供货可以说完全是商业诚信的产物,也是资本主义商业长期发展趋向成熟的结果,只有买卖双方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能够令双方充分信任,才能保证长期供货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商业欺诈。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长期商业往来,形成了比较可靠的商业信用的基础,采购人同意和供应商通过协议,达成长期供货合同,为此建立了此种采购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这种采购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政府办公用品、基础设施建设材料、劳保用品、通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之中。在供货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优惠率等条款。一般来说,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多是具有雄厚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大公司。
所谓政府协议采购,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采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供应商,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供货期限、优惠率、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协议采购的有关文件通知、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清单、价格、服务承诺等内容都应发布在政府采购网站上。推行协议供货制度后,协议供货供应商按照供货协议和服务承诺,保证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满意的商品。可以说协议供货供应商是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货物的'配送中心'和“配送枢纽”。
实践
近年来,许多省市始终把依法采购、规范采购、创新采购方式等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来抓,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摸索,并借鉴国际、国内的先进采购经验,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改革创新,取得了显着成效。其中,协议采购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原来的车辆协议采购扩大到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和空调设备在内的协议采购。目前,在很多地方,这种协议供货方式都已经试行起来,部分省市的采购中心已对民用空调、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部分办公通用设备、部分公务车以及加油、维修、保险等实施了协议采购。有些采购中心还将对办公家具、电梯等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操作性实施方案,逐步扩大协议采购范围。协议供货采购具有公开、统一、省时、省钱、高效的特点,协议采购快捷方便的操作程序,极大地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保障了各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实践证明,协议供货是一种高效便捷的采购方式,尤其适用大批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定期采购,这种政府采购方式基于法律规定又有所创新,在提高规模采购效应的同时又能将采购中心从繁琐的零星采购事务中解脱出来,为采购人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创造了更大的空间,可以说兼顾了“效益”和“效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将采购效益与采购效率有机结合的一种采购方式,宜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不断扩大政府协议采购范围。
优点
在保证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积极地推行协议采购,能有效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为发挥集中规模采购效益,改变“一事一招”的做法,应不断扩大协议采购范围。采用这一方式优点有:
1、有利于减少重复招标,方便预算单位采购,将原本分散的采购项目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益,获得最优的价格和最好的服务,从而达到规范资金支出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采购效率。对预算单位来说,通过协议供货采购,满足了其零星采购的多样性、时效性;对政府采购机构来说,可以把原来分散的市场进一步集中,解决了重复采购、效益不高的问题,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资金;对供应商来说,再也不用为了一些小项目东奔西跑于不同的开标地点,有利于降低销售成本,增加市场机会。
2、采购流程更加规范。协议供货可以用公开招标方式来进行采购,使政府采购“放在阳光下,信息公众化”,协议供货的整个过程更加透明、规范,便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力保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来采购,可通过一次性签订采购“协议”对成批的同类性质的项目进行采购,并可以同时采购多种不同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避免了“一物一定点”采购所增加的不必要的麻烦,既减小了工作量,又能达到采购的效果。如对笔墨纸张打打印机、电脑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项目,可以一次性通过“协议”进行采购,而大可不必再分项目进行各自的“定点”采购处理。
4、具有标准化和及时性的优点,采购合同一般也是标准化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基本不变,只是采购商品的具体指标略有变化,可以反复使用。协议供货制度一般提前招标、长期供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及时性。
程序
政府协议供货采购的一般程序如下:
1、确定供应商: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每年或每两年确定2-3家中标供应商、若干品牌,每一品牌确定若干系列的型号(技术规格),保证采购人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所需的商品品牌、型号和中标供应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应优先考虑采购节能产品。
2、实施采购:采购人根据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的供应商各项具体承诺,直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接洽,确定需购买设备的品牌、机型、价格及售后服务条款等。公布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各品牌设备的性能、服务,并对成交价格按不高于公布的中标价格商谈确定。采购单位和供货商签订《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合同文本分别由采购单位、供货商、政府采购中心留存,政府采购中心联由供应商于每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确认。
3、确立适应市场变化情况的价格调整机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价和折扣率为采购实施时的最高限价和最低折扣,中标货物的市场统一公开销售价下调时,中标供应商必须同幅下调投标价并及时将调整情况上报采购中心,中标货物的市场统一公开销售价上调和按季替换新品需重新确定价格的,采购中心按不低于中标时的同项折扣率为原则审查确认。采购中心将随时抽查协议供货价格情况,发现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价格调整或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将暂停上网公布协议供货价格,同时作为不诚信记录列入下一年度协议供货招标评审因素。
4、建立“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管理系统”,协议供应商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站登录“协议采购管理系统”,协议供应商具有签写/修改合同的权限,并对产品进行管理。采购单位可通过登录“协议采购管理系统”查看相应的合同。
5、组织验收:由采购单位对采购货物按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结清货款,并填写《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货)商诚信评价表》,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完成采购。
6、付款方式:集中支付的,由供应商按月汇总在月终后7日内向采购中心提出拨付申请。采购中心按照资金直接支付程序,审查《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供货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经销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拖欠。
如何确定
选择协议采购供应商,一般都是由政府采购集中机构,运用公开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通过规范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选定,期限大多为一年或两年一招一定。为了防止形成垄断,一般都是确定2-3家供应商作为协议采购的供货对象,在协议供货供应商之间也形成一定的竞争,并非一定终身;同时,政府采购中心还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服务态度、价格优惠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对不合格的及时清退,实行优胜劣汰,好中选优,增强其危机意识,促进其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协议供货采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采用直接邀请方式(直接邀请某一代理公司进行单独协商)所确立的协议供货合同,缺乏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便于公众监督,容易导致非法交易。在公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供应商报价的标准为“相对数”,协议供货的参考价格为产品或服务的适时价×让利率(或折扣率),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上述参考价,投标供应商一旦成为协议供货单位,其所报让利率在协议供货期内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
采购协议
协议采购供货协议与一般的买卖协议相比,其特点如下:
1、应注明供货有效期。在此期间,经采购中心确认的供货商应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和协议书的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名单、中标品牌、具体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及服务承诺要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2、应注明协议供货价格,协议供货采购的价格统一按照采购中心招标的中标价格标准执行。其中,中标价格为最高上限,价格折扣(优惠率)为最低优惠幅度。中标价格包括中标产品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采购单位操作人员的培训费用。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可在此基础上与当地供货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低、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协议供货价”=“采购时网上报价”(中标供应商网站报价)х“中标折扣率”,“中标折扣率”为需方购买中标产品时所能享受的最低折扣率,在签订每一单项采购合同前,需方可以就中标产品的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价格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政府采购网公告的本期协议供货产品的具体配置、价格和售后服务等信息,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或市场平均价格时,应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有些地方采购中心还以“相对数”的高低作为供应商报价的评判标准,如让利率、折扣率。考虑到协议期间较长,市场行情的波动、价格涨落的幅度可能较大,难以预测,产品或服务的绝对价格不宜作为报价部分的评判标准,不利于实际执行。
3、协议采购供货协议一般有很多附件,以分体空调设备为例,该协议一般有以下附件:
1)空调定点供货的品牌、型号、价格
2)免费铜管长度和加长铜管的价格
3)价格优惠率、质量和售后服务承诺
4)空调协议采购供货通知书格式
5)空调协议供货统计表
6)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的承诺书
监管
协议供货尽管好处多多,而且在全国各地使用得也比较普遍,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专门规范这种采购行为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法律规范,因而出现了一些变相的垄断苗头,还时常发生一些暗箱操作等舞弊行为。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加强监管:
1、制定出一套专门的协议采购管理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完善、指导实际工作中的协议采购行为。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应细化完善有关政府采购的配套政策制度,如可以建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质疑办法”等。
2、加强政府协议采购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着重把好供应商选择关、品牌选择关、价格公示关、质疑处理关。
3、建立协议供货项目的认证制度,如果不加区分地将所有采购项目都进行协议采购,会使人难以抓住管理重点,反而影响了采购工作效率。因此,在选择协议采购项目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到采购人多少、采购金额大小、协议采购操作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此外,还要考虑到采购监管部门便于监管,以及供应商的权益等等。
4、完善协议采购资金的结算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一方付款,一方提供劳务或商品,其经济利益关系非常直接,很容易使协议供货单位过分地讨好采购人而发生不应有的舞弊行为。为此,采购资金必须实施财政直接支付,以加强对采购与供应双方的牵制和监督。同时,财政直接支付还能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对于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批评。供货商有违法情况时,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6、加强对协议供货商的跟踪督查和评估。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重点是检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满意度,对规模较大的供货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派员参加验收,还可通过向采购单位发放协议供货满意情况调查反馈表,并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反馈、评估和处理工作。
存在问题
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目前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品目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偏高;二是采购价格动态监控的措施和手段有限;三是评标过程过于复杂,但对实际采购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四是协议供货产品型号选择范围较窄。
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我们感到主要是协议供货业务模式多是对产品型号和价格进行评审,并形成了具体的中标产品和最高限价,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产品型号变化较快,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原有模式对适应这两方面的变化明显缺乏相应的灵活性,因而导致在满足采购单位需求和开展市场监管等方面难以有效改进,因此需要对深层次的协议供货模型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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