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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外设产品取下价格虚高的挡箭牌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11-04-26 10:45: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经常听到有采购人抱怨政府采购价格高,舆论监督也乐于拿协议供货价格和消费市场采购价格比较,然后得出“价格虚高”的结论来吸引大众眼球。事实上,由于存在很多采购细节的差异,绝大多数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都不能用来和消费市场采购价进行比较。今年国税系统三类外设产品协议供货和消费市场拉平了服务年限,使得价格更具可比性。

  根据招标文件,此次外设产品协议供货一改要求供应商提供3年的服务期的习惯,只要求供应商提供1年保修,和消费市场的售后服务期限完全相同。按照国税总局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的说法,此举有利于使供应商投报比3年服务期更低价格。这样的说法固然没错,减少服务年限客观上增加了价格的可比对性,有利于减少价格虚高现象。

  同样产品的政府采购价格和消费市场售价没有可比性,最大的障碍往往就是服务标准不同。消费市场的1年服务在政府采购市场往往会变成3年服务,服务标准也可能会有所提高,这就给供应商提高售价提供了正当理由。每当人们质疑产品售价过高时,供应商就会强调给政府用户提供的服务年限长、标准高,考虑到这些成本因素,政府采购价格并不高。额外的服务成本计入采购价格,采购价应该提高,但究竟这些服务的成本是多少,采购价格应该提高多少,这些问题都难以考证,价格是否虚高就很难判断。

  为了克服这种服务标准不同导致的价格虚高问题,有集采机构选择将产品和服务分开采购,但采购人一旦选择和个人消费市场不同的服务标准,又将不可避免地面对难以比较的价格。

  拉平服务年限的最直接结果就是避免了这种“扯皮”现象。政府采购的服务年限和个人消费市场相同,这直接使协议供货价格和消费市场价格出现了可比性,供应商以更多服务、更高成本为理由给产品报高价自然就会站不住脚。

  在给价格统一了比较标准后,政府采购要求供应商投标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才具有可执行性。配置相同、服务标准相同的产品,如果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基本就可以认定为是供应商违规。这种做法势必会对供应商报价虚高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规范供应商的行为。

  协议供货价格将与消费市场价格具有可比性,对那些违规供应商来说,等于卸下了他们高价投标的最后一面挡箭牌,使高价投标的无耻行为暴露在监督之下。没有了遮羞布,敢于高价投标的供应商违规现象必然会大幅减少,对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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