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软件需要特殊的评定体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本国货物”的界定标准,是适合硬件这种实体产品的,但是软件产品成本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界定本国软件需要特殊的方式。
众所周知,软件产品的生产成本主要集中于研发、设计阶段,复制生产和运输的成本都趋近于零。因此,“生产”一词很容易被狭隘地理解为其承载媒介(如光盘软盘及包装物)的生产,一套售价1000元的软件,包装和光盘介质可能只有5元钱的成本。软件的价值体现在光盘上承载的信息上,但软件的这种隐性价值却始终难以得到量化体现,即便是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出台后,如何给软件产品定性就始终是政策的一大空白。
什么软件是本国软件呢?软件产品是知识型的产品,日常生活中最接近它的产品是书籍。一本《哈利·波特》的小说被翻译成了中文并且在中国印刷出版,也始终是一本外国小说,因为其著作权属于英国人,整本书的主要生产成本并不在国内。
软件产品也应该遵循相同的标准。软件作为知识型产品,就算外国软件企业在中国开设工厂发行自己的软件,甚至将部分研发功能转移到中国实现,但如果其核心的研发、设计成本在国外,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他国,这款软件也不能被认定为本国货物。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的国货比例计算公式是: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成本)/产品出厂价格。但该公式却很难准确计算软件产品的国内生产成本比例,因为在应用该公式时,进口成本无法有效体现软件承载的信息成本。
仍以外国品牌的软件产品为例,一款外国品牌的软件产品成本至少包括研发成本、光盘制作成本、物流成本、人工成本等,其中比例最大的是软件所含信息、技术的研发成本。按照进口成本的计算规律,软件包含的信息、技术研发成本虽然来自国外,但由于这些成本不通过海关得到体现,因此在计算进口成本时无法将其包含在内,导致进口成本比例大幅下降甚至为零,因此几乎所有软件产品都将被判定为本国货物。
要使《征求意见稿》的公式在判定软件产品是否属于本国货物时更公正、更准确,就必须要求厂商出具最终产品的成本明细表,用数据证明软件产品的国内成本比例。这样不仅能够明确地辨别软件产品是否属于本国货物,还能一举解决政府采购价格高的难题。衡量软件产品是否属于本国货物比判断硬件产品更简单,因为软件研发和生产很少涉及原材料因素,实际成本主要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形式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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