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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不合国情 本国货物界定方式受到广泛关注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10-03-17 11:51: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担心标准不合国情 探讨界定方法合理性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让人们看到了本国货物扬眉吐气的希望,也引发了人们对本国货物界定方式能否实现目标的担心。 我国有大量外资IT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能否被认定为本国货物一直是人们最关注的话题。多位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定义和公式目前都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专家认为,用公式给本国货物划线这种形式是否可取本身就值得探讨。
  
  美国模式不适合我国产业结构
  
  美国对本国货物的定义确实给美国发展带来了巨大推动作用,但大多数专家认为这一模式并不适应我国IT产业的发展现状。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刘小川认为,参考美国模式定义本国货物是一次好的尝试,但美国模式未必能适应今天的中国发展现状。刘小川说:“由于政策初衷不同,美国模式出台时并未考虑到中国发展必须考虑的诸多问题。比如,美国IT技术全球领先,有很多IT业巨头,因此,在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时就不用考虑能否鼓励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问题,但我国有很多处于弱势的民族产业,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本国货物进行扶持。”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蔡琛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他表示,中美两国产业结构的差异决定了美国模式无法适应中国现状。他还分析说:“中国有很多IT企业从事简单加工或者OEM业务,这些业务附加值很低,大量进口零部件和外国技术决定了国内生产成本很难达到标准,即使这些产品能够被认定为本国货物,对其实施优先采购也很难真正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这种矛盾源于中美两国的产业结构差异,直接决定了美国对本国货物的定义难以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现状。”
  
  但也有一些专家相信美国模式在中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同样适用。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教授赵勇就表示,美国标准在中国同样适用。
  
  公式形式褒贬各半
  
  人们除了探讨美国模式能否适应中国社会需要外,业内专家对用公式判断是否属于本国货物的形式褒贬各半。支持者认为公式是明确判断标准的进步,反对者则认为这种形式在应用中缺乏弹性。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对公式判断的形式表示了充分认同。他表示,用公式计算国内生产成本比率是一种较精确的本国货物判断方法,而且公式计算的方法可以和原产地标准相辅相成。
  
  赵勇也表示用公式计算判断产品是否属于本国货物的方式科学可取。他认为,公式内容体现了政策目的,又可以公平地应用于各类IT产品,而且计算过程公开透明。
  
  也有专家认为公式计算很难获得理想结果。刘小川认为,公式判断的形式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在复杂经济问题面前,靠公式判断虽然公正,但结果却未必合情合理。因此,除公式作为判断依据外,还应有符合民意的人性化条件作为辅助。
  
  马蔡琛则表示只用简单公式作为判断本国货物的标准会直接导致操作困难和僵化。他解释说:“由于公式缺乏弹性,这种形式很少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在判断产品是否属于本国货物时,很可能出现外资控股的外国品牌成为本国货物,民族企业的产品却未能入围的情况。尽管这一结果不合常理也不合民意,但由于公式的存在,结果却很难被推翻。如果把公式替换为描述性语言,在司法解释中约定公式,判断方式就更具操作性,也更容易参考环境需要进行调整。”
  
  50%比例值得商榷
  
  除了本国货物判定思路和公式受到关注,由公式计算出的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该如何确定也格外引人关注。尽管不少人支持把标准定在50%,但也有不少专家表示这一标准对大部分IT产品而言过高,更有专家建议给不同类型的产品制定不同的成本比例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国内生产成本的比例标准应定为50%以上(含50%),否则将很难实现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政策的主要目标。徐焕东教授也明确表示,本国货物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国内生产成本超过50%”。
  
  但从我国IT产业发展现状看,能否把标准定在50%还值得商榷。马蔡琛表示:“本国品牌的计算机零部件却大多是外国品牌零部件,国内生产成本比例其实很低。如果将本国货物的认定标准定为50%,显然将导致大量民族企业的IT产品无法享受政策扶持。”
  
  针对我国IT产业相对较弱的现状,有专家表示可以针对不同产业和产品制定本国货物标准。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建议:“本国货物的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不仅要考虑经济、技术等因素,还可以参考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成熟度。比如产业成熟、技术成熟的产品可以定较高的成本比例标准,相反就可以定一个较低的标准,推动弱势产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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