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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产品成本国货物引发不满 建议明确认定范围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10-03-17 11:46: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我国有不少外资IT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能否被认定为本国货物一直是人们最关注的话题。尽管多数人并不赞同将在我国生产的外国品牌产品视为本国货物,但这些产品却始终在我国政采市场享受着“国民级待遇”。有专家认为,本国货物中不应包含外资产品。也有些专家建议,无论本国货物中是否包含外资产品,至少应该明确本国货物认定方法的适用范围,减少在本国货物认定中的争议。
  
  来自民间的声音明显倾向于外国品牌即使在我国生产也不应视作本国货物,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多数专家的认同。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刘小川认为,界定本国货物的公式背后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个是最终产品的生产地,另一个就是生产企业是不是中资控股,确保由政策带来的利润和技术不会外流。在他看来,外资产品不应被视为本国货物,因为将外资企业的产品认定为本国货物会导致利润和技术外流。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表示,供应商的“国籍”应该是应用公式的基础。他认为,供应商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才能对该供应商的产品进行判断。
  
  马蔡琛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同时认为民意本身就应该是参考因素。他表示,大多数人认为外资品牌的计算机服务器虽然在中国生产,但其“外国血统”没有改变,因此不能算本国货物。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就要给纳税人一个交代,也许有些外资产品符合公式标准,但将其定为本国货物过不了民意这一关。
  
  湖北省是我国对本国货物扶持力度较大的省份之一,并率先尝试了协议供货只允许本国品牌参与投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认为,优先购买本国货物不能包含外资品牌产品,否则根本无法实现扶持民族产业发展的目的。
  
  尽管呼吁外资产品不能认定为本国货物的声音很强,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没必要把外资产品排除在本国货物的认定范围之外。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教授赵勇表示:“只要产品的国内生产成本能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外企业在华投资工厂产品应该获得本国货物的地位。”
  
  一般来说,未约定应用范围的公式表示该公式普遍适用。有不少专家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本国货物认定规则不应该把外资产品排除在外。全国人大财经委立法研究室主任朱少平表示:“基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本国货物的认定范围不仅限于民族企业生产的产品,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在本国货物的认定范围内。”
  
  对于外资产品是否有资格认定为本国货物的问题,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法律专家表示:“判断外国货物能否被认定为本国货物是由国家发展需要决定的原则问题,也许在短期内都无法找到明确答案。现阶段最重要的是明确本国货物认定规则的适用范围,告诉我们现在能不能把外资产品视为本国货物,指导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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