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IT产业须对症下药
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本国货物的定义和计算公式来看,基本是采用了美国1933年出台的《购买美国产品法》的思路。有不少学者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由于立法目的不同,美国模式照搬至我国并不一定能获得良好效果,并呼吁我国的本国货物定义应由国情决定。
美国在1933年出台了《购买美国产品法》,并陆续出台了多部与之配套的法律,形成的法律体系至今影响着美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我国以此为基础对本国货物进行定义的做法,法律专家谷辽海认为,我国对本国货物的定义虽然基本照搬了《购买美国产品法》,但却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
对于我国定义本国货物的方式,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蔡琛分析认为,从政策执行层面看,以成熟法律为依据较为可行,也容易获得其他国家的认可,避免贸易争端,但必须建立在我国与参照国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一致的基础上。从《购买美国产品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是经济萧条,失业率高涨,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就业问题,这与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不符。“参考国际经验,更要参考国情,我国需要的是扶持民族IT企业发展,而不是让外国品牌也一起获得扶持来解决就业问题。否则,大量外资品牌成为了本国货物,这样的结果不利于我国IT产业发展,与主流民意也不相符,没办法获得纳税人的认可。”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刘小川认为,就业问题不是我国优先购买本国货物考虑的主要因素。参照美国的计算公式,虽然符合了国际惯例,但是却很可能会让大量外资企业受益,对我国IT技术进步和民族企业发展带来的帮助有限。他表示:“我国优先购买本国货物与美国的初衷不同,对本国货物的判断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从IT产业发展角度来看,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技术相对落后、企业和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给本国货物下定义就应该有利于推动我国IT技术发展,提高民族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只有把政策与发展需要联系在一起,才能使对国货的定义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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