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投标门槛降低
原本进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受到很多限制,大多数项目在招标环节就拒绝进口产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本应是进一步明确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方式,但却有可能造成进口产品参与政采畅通无阻的局面。
进口产品进入政采市场更容易首先可能会表现在招标投标环节。根据《政府采购法》,不能在合理商业条件下采购本国产品是采购进口产品的其中一个条件。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合理商业条件的解释,需要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最低报价进行比较才能确定合理商业条件内能否购买本国产品。
要比较不同产品的最低报价就意味着首先要允许这些产品报价。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计算机等原本拒绝进口产品的项目也必须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这些原本被拒绝于政采市场之外的产品也将能够参与政府采购。虽然进口产品并不一定能中标,但这至少成了进口产品进入政采市场的机会。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辽海认为,以往政府采购是先确定哪些产品能采购进口产品,然后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的。但征求意见稿将价格差距作为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就势必要先让进口产品参与评标,才知道能否购买进口产品。对进口产品进行招标、评标,最后却有可能整个项目并不能采购进口产品,这会大大降低采购效率,也是对资源的浪费。
谷辽海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市场中满足需求且价格最低的产品未必会参与特定的招标项目,但这并不代表不能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得该产品。一次招标的价格比对并不能反映市场真实状况,不能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采购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能够参与投标自然就有机会在价格比较中获得市场。假如有进口产品希望在中国打开市场而不惜牺牲利润,不排除供应商大幅降低进口产品报价的可能,进口产品就会顺理成章地进入政采市场。显然,按照以往的进口产品采购方式,这些产品根本不具有参与投标的资格。而征求意见稿却给了进口产品一个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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