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国货应有优先等级
编者按 在面对琳琅满目的“本国品牌”计算机、服务器产品时,许多消费者都会产生一个疑问: “这真的是国货么?”乍一看这是一个很愚蠢的问题,如果连联想、同方都不是国货,那什么才是国货呢?但是当我们打开技术机壳,看到里面装满了“Made-in-USA”的部件的时候就不会那么自信了。我国计算机产业70%以上的零部件都是从国外(主要是美国)进口的,难道进口产品在我国组装一下就是国货了?有人会说,连波音飞机都有部件是在中国生产的,难道波音还是中国产品不成?说这话的肯定人忘记一点,波音在国外加工的部件都是辅助设备,重要部件类似发动机和航电等核心产品一定是产自美国本土,而并非其他国家。
所以,中国政府采购要支持的必须是“纯种”的国货,不能仅仅看长着一张中国面孔就称其为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里最具争议的话题是国货的标准问题。从2003年《政府采购法》出台之时,其第九条就规定要采购本国产品,但是本国产品这一定义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何为本国产品。
7年以来,由“本国产品”引伸出的概念有四种:国货、本国品牌、本国产品以及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认为,在政府采购的优先等级排序中,优先级最高的产品是“本国货物”,即国货。这是第一道门槛,国货的定义应该是只要产品在本国境内生产且增加值超过其产品总价值的50%以上的,就认定为国货。理论上非本国产品政府是不可以采购的,除非能证明本国产品不能满足需求。而本次《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这个标准与国际流行的标准已经很接近,但是应该更加明确“一定比例”是百分之几。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条例》与企业的控股权是没有关系的,只以产品产地来计算。举个例子,2006年联想“安全门”事件中被美国国务院拒绝的那批联想电脑其实并不是在我国生产的产品,因为尽管联想是中国企业,但是那批电脑是在美国本土用美国供应商提供的零件生产的,所以应当算是美国产品。
相反,联想尽管是中国企业,但是其在中国销售的昭阳系列产品、Thinkpad等品牌计算机70%以上的部件,如CPU、硬盘、内存、主板等都采购自国外品牌,如果按照增加值比例计算,是绝对到不了50%的标准,所以不应是国货,只能算作本国品牌。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认为,这样认定国货标准是合情合理的。但在现阶段,我国的硬件产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还要依赖国外的部件,如果因此在政府采购中无法“袒护”本国品牌,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还应该在国货之下设计一个概念,叫做本国品牌。这个标准不以增加值产生地作为基础,而是以企业是不是自主品牌为评判标准,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销售使用的商标初始注册地应为中国境内,且不受境外相关产品品牌的制约。国外企业在中国即使注册了独立法人,比如“微软中国”,但是要受到国外相关品牌的制约,所以不能说是本国品牌。
按照一般的逻辑思路,不是国货也不是本国品牌的产品就应该算进口产品,在采购中要予以限制,但依照我国国情,我们还需要引进外资,因此,不能把境外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棍子打死”。所以需要有一个“本国产品”的概念,即本国产品的意思是“在本国生产的产品”。
正如《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前款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我们知道,很多国外产品是在国内组装,不算中国海关报关验放的,所以不算进口产品,但是其零件又不是国产的,所以也不能称之为本国品牌,这里我们明确为“本国产品”,即在本国生产组装的产品。
最后一个概念就是进口产品了。进口产品就是纯从海关进口的产品,在国内没有任何组装过程,完全不会给中国带来就业和技术提升的产品。
简言之,对于以上这四个概念的产品,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要有所区别。进口产品应该是限制购买的产品,理论上,只要国货或本国品牌能够满足需要,就不能采购进口产品,换句话说,采购进口产品需要进行审批。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认为,这个审批制度的严格性需要强化,目前的审批通常是由申请审批的采购人聘请专家进行审批,这样难以保证公正性。所以应该有一个问责机制,每组织一次进口审批需要备案登记,如果和审批项目规模和技术水平相同的项目应用了非进口产品,这就说明审批的结果是错误的,审批负责人应该受处罚。
国外企业在本国生产的产品,如戴尔等计算机产品等都可以称之为本国产品,不受进口审批的制约,但是在政府采购竞争中没有任何优先采购的待遇,在与本国品牌产品和其同台竞技时,本国品牌产品应该享受优先采购的待遇。
对于国货的优待则应该进一步升级,这种优先不应该是仅仅加几分就可以草草了事,而是应该采取固定比例采购法。所谓固定比例方法,就是对于政府采购的某些工程、货物和服务,规定国货必须达到的比例,凡是未能达到这个比例要求的,一律不得采购。固定比例方法的特点是,允许有一定比例的非国货成分,但国货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这好比在一个电子政务项目中,自主软硬件的比例必须达到60%,否则没有投标资格。
在国货之中还有一类特殊国货,那就是“核高基”产品,即核心CPU和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徐焕东教授认为,对于这一类产品应该受到最优厚的待遇,也就是必须强制采购。其原因是这些产品一方面是整个产业中技术含量最高的部分,中国IT产业如果不发展这些项目,永远都只是一个IT大国而不是IT强国。另一方面,“核高基”产品很多都是IT最底层的技术,如果受制于人,那我国信息安全就等于是建立在土长城之上。
保护国家安全,在各国都是政府采购的第一要务,一些大国的大使馆从建设、装修到设备设施采购与维护,不仅要使用本国员工,甚至还使用本国的建筑材料,至于设备设施更会经过严格的甄别与挑选。这样必然会增加购置成本乃至会影响相关产品质量,但是保证了信息安全,增加的成本比信息失窃成本要高得多,去年发生的力拓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计算机泄密,中国损失7000亿元人民币。
因此,在“核高基”产品项目上,就算价格高些,性能次些,政府采购也应该强制购买。
毕竟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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