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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竞争有望解决平均价难题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10-01-18 11:51: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是从《政府采购法》一诞生就有的规定。政府采购专家、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表示,理论上市场平均价格很容易确定,应当是市场上所有成交的该商品的总价除以成交的数量。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市场平均价格却很困难,因为商品的总价和成交的数量都是非常难以确定的。因此,实际工作只能以抽样方式确定,即统计有一定代表性的价格和数量进行计算。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赵勇副教授认为,从旁观者的角度看,这条规定的象征意义大于其实际意义。换句话说,如果要落实,还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首先是确定认证的单位,是统计部门?物价部门?采购中心?媒体?还是供应商?以韩国为例,中央级的政府采购中心有1000多人,对于每类产品都有专人负责价格监控。而在我国,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每个采购中心的采购规模和人员数量在都很有限的情况下,价格监控很有问题。其次,如何认定?基础原材料的价格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而IT产品的升级换代快。针对不同的产品,计算平均价格的时间不同会导致计算结果的不同。比如,四核处理器产品已经发布,双核处理器的成本就降下来了。最后,价格和采购规模也有关系。比起通过政府采购以100元的单价买了100个U盘,采购人觉得单价贵了,他举出的例子是另一个品牌单价是80元的产品,但是他没有说的是,80元的那次采购是买了500个产品,价格当然降低。
  
  因此,赵勇认为,招标就是通过市场化手段、通过供应商的竞争实现有效资源配置的过程。如果发现市场失灵(即价格偏高),采购中心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提高有效竞争方面。让更多的商家能够参与进来,只有货比三家,才能得到性价比最优的选择。
  
  对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可以与中标供应商通过网上议价就价格优惠再次进行谈判、询价,或者通过网上竞价方式,在不限于原中标供应商资格名单的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原中标供应商的报价”,赵勇认为要落实这一条款,就必须出台一个配套的规定,说明这个“市场平均价格”是如何计算的,而且应该由一个不属于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三方的机构来验证是否高于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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