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代理商泛滥现象把脉
过于泛滥的代理商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让政府利益受到损害,用什么办法抑制代理商的过度增长呢?如何有效的保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秩序呢?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一个政策 不同解读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教授赵勇告诉记者,代理商泛滥问题很早以前就出现了,2002年河北省财政厅曾经就这个问题请示过财政部。
财政部的回复是,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因此,如果某个项目有三家供应商前来参与,有两家都提供同一种产品,这两家可以被视为一家供应商,本项目会作为不足有效三家而废标。
但是,对于这个政策的解读,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教授有不同的意见。何教授认为:“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这话应该理解成“如果有多家供应商都代理一个企业的产品参与采购,则只允许其中一家参与,其他家淘汰。”如果是有五家供应商参与一个项目,而三家都是A品牌的代理商,A品牌的获胜几率就增加了3倍。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解继涛认为,政府采购机关不应该限制代理商代理的产品,只要是合法的产品,都应该允许参加投标,不能因为他们代理了同一个产品而拒绝他们,财库文38号上只说“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并非让他们出局。
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政府及大客户部高级销售经理傅群也认为,多个代理商参与一个项目并非是不允许的,即使是同一个厂商的代理商之间一样会有竞争。
何红锋教授认为,多个厂商代理一家产品,就意味着几个投标人都受到一家的影响和牵制,这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串标和围标的效果。在他之前参加的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就存在这个问题。某省一个大品牌的六个代理商都进入了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结果厂商让其中的五家自动出局,只剩下一个价格最高的和政府签约。
法理之内 情理之外
代理商泛滥的现象除了在单一产品采购中存在以外,在系统集成项目中更为明显。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王九洲认为,多家系统集成商都代理同一个产品和法律并不矛盾,只要没有法律规定,不允许集成商都使用一种产品,系统集成采购的是整体方案,即使所有厂商使用的软硬件都100%相同,集成到一起也会有差距。这就像计算机采购中,几乎所有厂商都使用英特尔的CPU、微软的操作系统,但是OEM出的电脑性能和价格却有天壤之别。况且集成商选择产品搭建系统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既要保证系统的可用性,又要保证自己可以获得最好的提货价格。因此,在这方面Oracle等企业占尽优势,它们不仅性能让代理商有信心,而且可以获得更高的销售返点,政府在这方面没有限制的法律依据。
赵勇教授则认为,从法律层面无法阻止这种情况,但是从情理上,支持国货保护自主创新是政府采购的职责,有义务避免弱小的自主创新产品倒在起跑线上。此外,还应该在系统集成中增加限制条款。比如,对于使用国产软硬件的方案给予加分奖励,对于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还可以规定方案中国货的比例。
何红锋教授认为,关键在于集成采购的这种方式,这实际是把很多产品的采购权力下放给个别供应商,不仅不公平,也不利于竞争。正确的做法是将“系统”和“集成”剥离,分包采购集成项目所需的软硬件产品,集成商只负责最后的产品集成,这样就不受大企业渠道战略的牵制,每个产品项目都可以充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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