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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审批应该有“上诉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9-11-19 14:40: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早在2003年《政府采购法》出台之时,第十条就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现在的《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就是依据第十条的规定制定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确定了这个产品国产产品无法替代或者价格高得离谱才能采购进口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次进口产品的审批过程实际上都是对同类国产产品的“审判”,允许进口也就意味着判决国产产品不能满足需求。
  
  但是很多采购人意图采购进口产品的目的都只是为了满足使用习惯。中科梦兰总经理张福新表示,很多人拒绝采购国产操作系统的理由只是界面看着“别扭”,实际这个理由是不能通过的,国产软件企业也有能力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修改。如果因为这种理由就认为必须采购进口产品,那审批就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犯人被宣判有罪,在服刑前都有一个上诉期,如果犯人的律师能够拿出对他有利的证据就能推翻原判,使冤屈得以伸张。
  
  政府采购中其实也有类似的上诉期,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告诉记者,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当决定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时都会把采购项目和单一来源的理由在网上公示,当7个工作日内无人质疑才可以采购。如果有供应商站出来说:“我的产品也能满足相应的应用。”只要他的理由合理,就可以推翻单一来源采购而进行公开招标。
  
  “进口产品审批也是一样。”魏承玉表示,一个电子政务项目审批可以采购进口中间件,也应该公示一段时间,如果东方通、金蝶等企业能拿出数据和案例证明自己也能胜任该项目,那进口审批的结果应该被推翻,转而在国产中间件中选择。现在的情况是“一锤子买卖”,审批是非公开进行,供应商既无权列席旁听辩解,也没有资格事后申诉,就难免有“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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