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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遭歧视 多方顾虑形成怪圈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09-11-19 14:24: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尽管《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政府采购对待联合体投标却陷入了怪圈。
  
  为了满足大型政府采购项目需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可以通过多家企业优势互补提高采购效率,更可以避免垄断、加强竞争。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在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上都会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样为了满足大型项目需求衍生出的“系统集成”却大行其道,取代联合体投标成为了“集众家之长”的最常见形式。
  
  采购人不信任联合体投标
  
  从政府采购体现的采购目的和政策功能看,联合体投标不仅可以发挥联合体中各企业的特长为采购项目服务,通过加强竞争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还能给更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避免政采市场成为大企业的“自留地”。
  
  从为采购人提供优质产品的角度看,投标联合体与系统集成商的作用其实大同小异,都是集各企业所长为采购项目服务。这样显然能够给采购人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同样是“集众家之所长”,联合体投标与系统集成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命运。《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长期采访中发现,拒绝联合体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越来越多,而且不仅大型项目以“保证质量”为由拒绝联合体投标,中小规模的采购项目也有将联合体投标拒之门外的趋势。
  
  以正在招标的某市局级单位计算机及相关系统维护采购项目为例,该项目共分三包,各包内容均为IT设备及其技术维护。就是这样一个看起来简单的项目,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三个包均拒绝联合体投标。《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联系到该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人明确表示是因为“对联合体投标的合同执行效果有顾虑”。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与更多采购人就此话题进行沟通时发现,大多数采购人表示对联合体投标不信任,一方面怕合同执行效果打折扣,另一方面担心采购项目出现纠纷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供应商。但在面对系统集成商时,采购人表示可以用资质保障效果,不必担心因为找不到供应商主体而无人对项目质量负责。



  
  招标评标都有难题
  
  联合体投标难以推广的阻力不仅来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愿接受联合体投标。原因很简单,采购人为联合体投标项目的采购结果发愁,采购代理机构则因联合体投标的招标和评标而头疼。
  
  《政府采购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就意味着,联合体投标虽然名义上是一个供应商身份,但却是由两个以上个体构成,因而难以判定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应用哪个个体的资质和投标参数,引发一系列采购难题。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为了确保参与供应商的实力,招标文件中往往会对投标供应商提出特殊资质要求。由于联合体各方大多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优势,往往每项特殊要求都至少有联合体中的一方能够满足,但事实上,联合体中每个个体的短板都可能成为项目失败的根源。
  
  相比之下,针对系统集成商的项目在招标、评标环节都有明确的对象,操作难度显然简单得多。此外,系统集成商参与投标并对整个项目负责,采购环节则不必关心货物、服务等项目具体由谁提供,只需要关心是否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即可。
  
  明确责权 消除顾虑
  
  对于联合体投标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最大难题是权责不明确。联合体各方一旦明确了责权,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招标、评标和采购后产生的各种争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就曾向记者表示,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经常会因为权责不明确而出现扯皮现象,互相推诿责任。
  
  联合体投标造成的招标、评标难题也是由于责权不清造成的。一旦明确了联合体各方在整个项目中的责权,招标、评标中的各项要求就有更加明确的指向性,应由哪方负责的项目环节,在招标、评标中就可以哪一方标书的对应资料作为评判对象。
  
  系统集成商更容易被采购人接受的道理同样在于此。由于项目由一家系统集成商统一负责,招标、评标只需针对系统集成商的具体情况展开,在项目发生争议时,采购人也只需针对系统集成商即可,而不必关心发生故障的设备是由谁生产和提供给系统集成商的。
  
  其实,《政府采购法》中关于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的条款中,提到联合体应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但由于相关条款过于原则性,不少联合投标协议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甚至责权划分不明的情况,还有一些项目干脆没有联合投标协议。
  
  在集中优势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联合体投标有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而要实现联合体投标的全面推广,通过明确责权,打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顾虑,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



  
  观察与思考
  
          联合体投标要在应用中完善
  
  在政府采购中,联合体中标并引发争议的项目着实不少,联合体投标也因此遭到市场抵制。但从政府采购的目的和执行情况看,联合体投标的形式并不是争议的根源,也不应被市场拒绝;相反,联合体投标更需要在应用中不断完善制度,才能实现这种投标形式的良好初衷。
  
  在实际操作中,联合体投标确实还面临争议和投诉的困扰,但这并不代表联合体投标不适合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在不完善时会引发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排斥政府采购。同理,联合体投标并没有引导或纵容供应商推诿责任、引发纠纷,只是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才产生了一些未曾预料的后果。这些配套制度不是不能完善,而是由于缺乏实际应用,配套制度缺陷未被充分认识,进而大大降低了制度完善速度。
  
  在政府采购中,联合体投标往往流于形式。联合体各方并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形成一个统一体,而更像是为了瓜分项目形成的“联军”,很少在投标前签订规范、严谨的联合协议。责权不明确,直接导致了联合体投标容易产生纠纷。产生不良采购后果,错不在联合体投标,只是没有在实际操作中对联合体投标进行规范。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评标环节面对联合体投标也会无所适从。原因很简单,没有明确的招标、评标方法,不知道该用联合体中哪一方的材料作为招标、评标依据,政府采购就工作难以有序展开。正因为如此,采购代理机构往往会尽量拒绝联合体投标。
  
  缺乏联合体投标的实际操作案例,联合体投标制度很难完善,进一步导致政府采购排斥联合体投标。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中,每一个环节都不是不可改变的。联合体投标制度并非不可完善,但完善制度需要充分发现问题,这就要求在政府采购中给联合体投标一席之地。
  
  政府采购要为采购人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还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允许联合体投标,无疑是肯定了联合体投标“集众家之长”的特点。在IT采购中,联合体投标更是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让专精某一方面的厂商和服务商、设备厂商与方案提供商有机结合,全面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但由于联合体投标在政采市场的缺位,上述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也就无从谈起。
  
  联合体投标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重要构成形式。目前联合体投标在政府采购中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效果还不理想。但只有政府采购活动向投标联合体敞开大门,联合体投标制度才能更快完善,成为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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