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强制认证应成为准入条件
事件回放 2009年7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媒体法庭建设采购项目正式启动。本项目是个信息集成项目,采购产品包括庭审音视频采编设备、庭审网络传播设备等十几个门类的产品。该项目于8月6日开标,中标者是石家庄欣诚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8月14日,供应商之一的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以采购产品没有通过3C认证为由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8月21日,采购中心做出了“所提出的质疑为无效质疑,不予受理”的回复。盛视科技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于8月24日向张家口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
编者按 一个很普通的政府采购项目,为什么会出现质疑和投诉?厂商投诉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的“门槛”设置。无论门槛太高还是太低,都会使一些供应商的利益受损。要避免出现投诉和质疑,设置一条高低适中的门槛是最为重要的。
不当门槛设置已经成为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的多发地。正确处理质疑与投诉也是保证政府采购“三公一诚”的有效途径。
8月6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媒体法庭建设项目落下帷幕,中标方为石家庄欣诚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仅仅两周之后,投标者之一的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就对负责本项目采购的张家口市财政局提出了质疑。
中标产品不合格?
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阮铭告诉记者,他们提出质疑的原因在于:中标方石家庄欣诚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设备是广州法明网络资讯有限公司生产的“庭审网络传播设备”和“庭审音视频采编设备”。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相关页面没有查到该公司及该产品,也就是说广州市法明网络资讯有限公司生产的“庭审网络传播设备”和“庭审音视频采编设备”没有通过3C认证。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本次质疑做出了回应。采购中心方面承认所采购的“庭审网络传播设备”和“庭审音视频采编设备”并无3C认证,但是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庭审系统、电脑及服务器所投产品的设备选型通过国家3C认证得1分;符合环保节能产品得1分。”因此3C认证在这个项目中仅是作为一个加分因素而非准入条件。广州法明公司的产品即使没有获得3C认证,也不能算“不响应招标文件”。所以采购结果有效。同时采购中心认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按招标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但是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从购买标书开始就没有质疑过招标文件,现在的质疑应该是无效质疑。
对此,中标方--石家庄欣诚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在参与投标前仔细阅读过招标文件,其中没有要求强制3C认证的条款,即使广州法明网络资讯有限公司的产品没有3C认证也可以采购。而且广州法明公司的产品已经在庭审信息系统领域内开始应用,对产品提出质疑是没有道理的。
何为“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对于采购中心的解释,阮铭并不满意。他表示,深圳盛视科技质疑的对象并不是招标文件本身,而是采购的结果。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供的所有产品及零配件必须是正厂出品、配套且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而什么是“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中标供应商是如何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这条要求的,招标文件并没有写明,最终导致招标结果被投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规定了16种音频设备和9种电信终端设备需要进行强制3C认证,否则不许生产、销售。此次公开招标的标书中对庭审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参数有明确的要求,其中“庭审网络传播设备”和“庭审音视频采编设备”所做的技术指标表述,符合《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第八类和第十一类的要求,应适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因此,深圳盛视科技对“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这条的理解就是要求产品符合3C认证,并认为采购结果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所以才提出质疑。
厂商不应自己解读文件
政府采购法律专家、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王周欢教授认为,从本次质疑事件来看,厂商的质疑显然没有道理。因为,供应商不能凭借自己的好恶解读招标文件中的条款,“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3C认证是不能简单地划等号的,如果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3C认证为准入条件,那中标供应商就算响应了招标文件,质疑自然作为无效质疑。
王周欢还表示,如果本次招标所采购的产品确实是国家要求强制3C认证的产品门类,那就必须将3C认证作为厂商准入条件写进标书,否则就和国家相关政策相违背,这个项目可以作为废标来处理。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主任丁敏认为,招标文件本身就存在问题,如果所采购的产品是强制3C认证的产品,那招标文件就应该将通过3C认证作为供应商参与竞标的准入条件,而不应该用“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另外,丁敏还建议,采购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该尽量使用比较明确的词语,避免让供应商产生歧义。
■ 观察与思考
莫让门槛成为投诉之源
在众多投诉质疑的案例当中,“门槛”往往是投诉的“重灾区”。为了保证供应商有足够的实力完成采购项目,采购人通常都会设定一些资质门槛以阻挡无力承担本项目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这些资质包括注册资金、系统集成资质等级以及各种认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要求过高或者将一些排他性资质写进标书,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对供应商的利益造成损害,也就自然难以避免被投诉的结果。
本次张家口地区的投诉案例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门槛”不是过高而是过低,采购人在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放大了公平原则,对采购项目的一些特殊要求并未深入研究、分析,将原本需要强制认证的3C认证当作了一个加分选项。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认为,如果在这个项目中,3C认证资质确实是国家明令要求的,招标文件就必须写明。这就如同采购计算机产品,国家强制要求采购进入《节能采购清单》的产品,即使招标文件中遗漏了这一要求,这要求依然是有效的,不具有《节能采购清单》的供应商即使中标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也属无效。
对于这一案例,相关专家认为,当地的采购办应该找来质检行业的专家,核对相关法规,以确定采购产品是否为《强制认证目录》中的产品,论证结果即可作为投诉处理依据。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认为,凡事都不应该走极端,“门槛”过高自然会对一些供应商不公平,但是太低也会有相似的作用。例如,采购人可能较为青睐某一供应商,但该供应商偏偏不具备某些必备资质,采购人就故意避而不谈该资质要求,以方便自己青睐的供应商参与采购。
政府采购要避免的是那些由独有厂商授权、独有技术标准构成的排他性标准,而不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技术标准。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保证门槛正好满足采购需要,同时也应符合配套法律的相关规定。
上一篇:显示器能否“自立门户”
下一篇:政府采购中资质要求要理由充分
- 武警四川森林总队被装拆改竞争性谈判公告
- 厦门务实-公开招标-2015-WS313中洲滨海城配套学校学校视频监控等设备及安装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
- 常德广电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全景演播室灯光、视频等设施及安装服务采购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
- 平山县公安局执法场所音视频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 江西省宏国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东乡县妇幼保健院全麻麻醉机、麻醉视频喉镜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采购无线电管理地理信息数据的中标结果公告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2016年市经济信息化委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盐池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盐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数字化加工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临汾市尧都区拘留所信息化设备购置项目(二次)中标公告
- 长乐市鹤上镇卫生院全数字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公开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