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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合法程序办理手续 企业维权合同是保障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沙洲  发布于:2008-12-31 09:19: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前段时间,张老板的公司中了当地教育部门一个台式电脑采购的标,200台的数目对刚刚参与政府采购的A公司来说不算小了,张老板也为这次中标兴奋了好一阵子。然而事情的发展远远不像他想象的那样顺利。
  
  按照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结果,A公司和教育局应该在5月20号签订合同,A公司必须在签署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货,采购人在交货之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验收手续,在验收手续办好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
  
  A公司在中标之后,6月1号之前分批将200台电脑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教育局也派专人分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了。但是一直到7月中旬,教育局也没有付款。张老板急了,多次上门催款,教育局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7月20日,A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希望采购中心出面协调落实付款事宜。
  
  然后采购中心在调查中发现,A公司和教育局并未按规定签署合同,也没有按程序办理货物验收单。拿不出合同和验收单,采购中心也没法依照合同协调付款事宜。张老板这时才知道后悔:都是因为自己缺乏法律意识,太急于与采购人搞好关系,忘了程序要合法,结果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的供应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责令其签订。
  
  供采双方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对不愿意按照中标通知书签合同的采购人,供应商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个案例中,教育局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迟迟未签订合同,验收合格后也没有及时办理验收手续。A公司为了尽快做成生意,也弃合法程序于不顾,最终给自己的维权行为带来了障碍。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是供应商眼中不能得罪的“上帝”。供应商则想方设法和采购人搞好关系,以图行个方便和日后关照,因而面对签合同和付款问题,供应商一般不会轻易和采购人闹僵,除非万不得已才会动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甚至不走合法程序:先签合同,再供货物。这种欠缺法律意识、惧怕采购人的心理直接纵容的采购人故意拖延授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打击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也损害采购人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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