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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亿元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创新之路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发布于:2010-11-04 16:13: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国采中心就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项目遥感监测任务的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预算高达1.24亿元的项目吸引了超过60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在操作过程中,国采中心通过采购形式创新克服了供应商充分竞争和服务内容有不确定性的难题。在面对全新采购内容时,这种采购形式的创新思路值得集采机构工作人员思考和借鉴。

预算高达1.24亿元的项目吸引了60家供应商参与投标

预算高达1.24亿元的项目吸引了60家供应商参与投标。
 
国采中心创新操作模式应对挑战
 
  预算金额超过1亿元,但行业中却没有一套费用计算标准,这样的标该怎样招?国采中心在为国土资源部进行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项目招标工作中给出了明确答案。虽然面临着采购内容有不确定性和采购人需求较高的问题,但国采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招投标规则的创新,高效地完成了该采购项目。国采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面对传统采购形式难以解决的问题,采购形式的创新就至关重要。这种类型的服务采购在业内还没有计费标准,希望这次招标能够为更多采购项目提供借鉴。”

  供应商先排序再挑分包

  在整个采购项目中,国采中心对投标供应商的中标规则进行大胆创新,确保投标供应商之间能产生充分竞争。

  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该项目要求供应商对超过800万平方公里的地理数据进行处理,通过比对掌握国土资源的使用情况变化。整个项目的生产周期短,对质量要求高,因此必须通过对项目分包,由多个供应商合作完成该项目。”赶来投标的辽宁经纬测绘规划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祝晓林说:“整个项目对供应商要求非常高,中标供应商大多要加班赶工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采购人对项目的高要求决定了对整个项目进行分包在所难免,由此很容易产生供应商扎堆的问题。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该项目公开了预算和各个分包的采购内容。由于是按照地理区域进行分包,各分包的工作难度和总价有所不同。由于供应商基本只能选其中一包,很可能大多数供应商都扎堆投总价高、利润高的几个包,进而造成大多数分包缺乏竞争的问题。”

  为了在满足采购人需求前提下使供应商能够充分竞争,国采中心并没有沿用“供应商先选分包并由评分最高者中标”的规则,而是先根据标书进行评标,再让供应商按照分数排序挑选分包。招标文件中对中标规则的描述为:顺序靠前的投标人优先选择分包,即排序第一的投标人选择分包后,排序第二的投标人方可选择其他分包,依此类推,一个投标人最多中标一个分包。

  这种全新的中标形式被认为是最大程度保证项目执行效果的方案。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说:“阴天、雨雪天气和建筑密集度等因素都会对供应商处理数据的难度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在选择供应商时要本着有能力、有竞争两条原则。现在通过对全部供应商先排序再挑分包的做法有效实现了采购目的。”

  按5种单价算出中标价

  供应商在投标时并未投报具体分包,因此在挑选分包后如何确定这一分包的价格就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国采中心选择了让供应商在投标的同时申报总价和单价,在供应商挑选分包之后按照单价计算得出该分包的总价。

  给数据处理工作确定单价的主要依据是数据处理的难度。国采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数据重要性不同、处理难度不同,处理不同数据类型的价格也不同。比如,一线城市土地使用情况复杂,数据处理难度大,价格就比较高;荒漠地区几乎没有建筑,数据处理简单,价格自然相对较低。因此,我们首先按照数据重要性和处理难度将全国分为4类区域,然后以此确定了5种单价不同的数据类型。”

  在整个项目投标环节,供应商要同时投报整个项目总价和5种数据类型对应的单价。国采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投标总价主要用于在评标时给供应商排序,单价则用于给中标供应商确定其所选分包的总价。为了避免中标供应商可能存在的单价过高问题,各分包并不是完全按照供应商投标单价进行计算,而是当供应商对每类数据类型单价报价超过该类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数时,按照该类平均数进行结算,当处理每类数据单价报价小于等于该类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数时,按照报价进行结算。”

  价格计算标准有开创意义

  尽管这类服务项目规模大、要求高,但业内对这类项目的价格计算方式并没有较为统一的标准,集采机构自然就很难以价格为参考开展招投标工作。国采中心有关负责人在谈到该项目创新的原因时说:“该项目的价格评审难度非常大。单价的高低没有判断依据,计算总价又没有标准,更没有可供参考的采购案例,因此几乎各个环节都要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规则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特点进行创新。”

  该项目的价格计算标准体现在激发竞争、单价标准和总价计算方式等多个环节,而且是用辩证的眼光对价格高低进行理性分析与判断。比如,对中标供应商的中标单价进行计算,避免中标供应商的单价过高;拒绝总价过低(总报价<平均总报价/2)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项目完成质量与进度。

  作为采购形式创新的大型项目,此次招标对做好这类项目有积极意义。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此前,业内没有这类项目的价格评审标准,也没有招投标操作经验可借鉴。该项目的成功操作不仅使今后更多项目有案例可以借鉴,更是政采市场制定此类项目付款标准的重要尝试。”

商务与技术因素起决定性作用

  “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项目遥感监测任务的相关服务”采购预算高达1.24亿元,最终中标的项目总价也达到了8559万元,资金节约率高达31%。

  尽管该项目有效节约了大量资金,但从该项目的评标规则看,价格并不是该项目在评标环节的最重要因素,技术才是决定中标结果的关键。

  根据招标文件中针对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价格部分所占分值分别为45分、30分和25分。在实际评分中将投标企业资信、业绩、服务保障、价格等各项因素作为评价的基础,综合评选出最佳投标方案。每一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得分后的算数平均值。

  显然,仅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部分所占的分值比例就可以看出,价格因素对该项目的影响远不如商务和服务因素。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供应商间的充分竞争使这个项目的资金节约率非常高,但在招标过程中价格因素还不是这个项目的重点,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能否提供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服务。”

  重视供应商技术能力的思路体现在评标的各个环节。在总共45分的商务部分中,“合同执行能力、投标人业绩”一项就高达35分,主要考察供应商在过去3年里对类似项目的操作经验。河北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项目负责人介绍说:“数据处理的工作难度大、要求高,没有足够的项目操作经验很难提供能让采购人满意的服务。”而在30分的服务分中,对服务水平和结果起决定作用的“技术方法”占了24分,而技术路线、成果整理、承诺等因素分值都很低。在开标现场有供应商代表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决定服务效果的关键是‘DOM制作’(图片制作)环节和‘土地利用变化信息提取’(图片对比)环节,成果整理、承诺等因素对结果影响十分有限。”

  相比之下,该项目不仅价格分只有25分,价格分计算公式也使供应商之间价格分差距不会很大。在计算价格分时,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5%×100”。换句话说,即便A供应商投标价格最低,B供应商比A供应商的投标价高一倍,两家供应商获得的价格分差距仅为12.5分,约等于供应商承担过国家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获得的分数。另一方面,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所有投标人平均报价(总价)50%的,其投标也将被拒绝,这更决定了供应商之间的投标报价差距不会很大,很难在价格方面拉开分数差距。

  价格因素评分较低的原因还在于投标总价只作为评分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中标供应商按照投报的5类数据的处理单价进行结算,其中单价高于该类数据有效报价平均数时按平均报价结算,低于该类数据报价平均数则按实际报价结算。辽宁经纬测绘规划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祝晓林说:“在这种规则下,投标总价只是供应商价格高低的侧面参考。虽然价格对政府采购十分重要,但即便供应商投标总价和单价很高,也不会以很高的价格进行结算,因此价格分不会有很高的分值权重,也就不会成为评标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形式创新推动政采事业发展

  IT采购项目的特点复杂多变,而且往往充满不确定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典型采购方式往往难以适应实际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这就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形式创新。

  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都是用一套明确的评价体系对已经确定的采购内容和价格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在遇到供应商所投项目内容无法确定、价格有变数等实际情况时,法定的各种采购方式和程序几乎都难以凑效。国采中心就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项目遥感监测任务的相关服务组织采购过程中就反映出了这一情况,最终国采中心在公开招标基础上进行采购形式创新,克服了上述困难。

  该项目为了使供应商能够充分竞争,改变了传统采购活动中由供应商在投标环节选定所投分包的形式,而是先按照综合评分法的有关指标对供应商进行排序,然后按照排序高低由供应商依次选择分包,进而确定每家供应商中标的项目内容。

  由于事先不能确定供应商中标的具体内容,供应商的中标价格自然难以计算,由供应商投报单价并在中标后按照单价计算分包总价的形式也颇有新意。

  从采购形式看,国采中心组织的这一服务采购项目绝对属于“非典型”,与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大不相同;从采购效果看,该项目符合“三公一诚”的政府采购原则,通过适当变通操作形式保障了采购效果。现实情况具有非典型性,采购形式难免也要做出相应调整,才能不被既有采购形式束缚住手脚。

  对“非典型”的项目采用“非典型”的采购形式,这种大胆创新非常必要。人们常说“因地制宜”、“因材施教”,都是指工作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通,这种变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就反映为形式创新。以提高采购效果为目标的形式创新,是提高对采购人服务水平的体现,更是政府采购活动在实践中逐渐完善的重要步骤。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创新的源泉。政府采购要发展,就必定离不开实践与创新。

  协议供货就是在实践中创新的典型案例。采购人对通用类产品的小规模采购频繁,但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多次公开招标会导致采购周期长、效率低,因此人们在实际采购操作中以公开招标为基础,衍生出了对一次招标结果多次使用的协议供货采购形式。

  实践证明,协议供货有效满足了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在获得采购人认可的同时大幅提高了采购效率。2009年,国采中心IT协议供货规模达48.7亿元,同比增长14%,占IT采购总规模的78.3%。虽然协议供货并不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采购方式,但这种在实践中创新的采购组织形式已经被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这说明采购形式创新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激励国人通过创新谋求发展的精神动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仍在发展初期,同样需要通过合理、合法的创新推动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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