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价格高是谁之过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8-04-29 16:29: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前段时间某省一位公安系统IT采购人表示,他们采购的设备竟然比原来计划价格高了10%,为此主管领导十分生气。
买到更好更便宜的东西,是政府集中采购的本意之一。可是,本次采购的价格竟比市场价高出近10%,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供应商报涨不报跌
河北省政府外债管理中心副主任韩孟玉认为,IT设备的采购价格有时较高,主要是供应商不能即时更新采购价格所致,办公设备价格变动较大,中标供应商却不能及时调整协议供货价格。目前,大部分地区的IT协议供货周期为三个月或更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同一个IT厂商有多个供应商,有些产品采购中心限定了供应商的个数(三家供应商),三家供应商之外的供应商会随时调整产品价格,而中标供应商并没有调整其协议供货价格,就会出现协议供货价格比采购人自行到市场上购买的价格高的情况出现。
其次,日常监查不到位。协议供货供应商、制造厂、产品、型号、优惠率确定之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开展监督检查,致使协议供货价格高于采购人直接到市场购买价格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最后,采购人不熟悉协议供货的操作流程。协议供货价格是一个最高限额,允许采购人货比三家或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询价,但有的采购人由于对协议供货政策不熟悉,购买了高于市场价的协议供货商品,因此,对这项工作有意见。
采购人有偏见
但是价格高能够都归罪于供应商么?似乎也不能太绝对。就在不久前,记者还接到一些供应商的申诉,他们向记者坦言:“价格明明很低,性能又接近,但是仍然被拒之门外。”
看来,还有一些高价采购属于“周瑜打黄盖”,这是怎么回事呢?一个在某软件公司做销售的朋友对记者坦言:“主要是因为一些采购人对于国产软件和其他国产高技术产品心存偏见,因此即使国产产品价格低,也不愿意采购。一旦采购的国产产品出现问题,会受到领导的指责。”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59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这一“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是法律义务,也是职责所在。
但是,在当前的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权力还是相对比较大,只要把一些有倾向性的数据写进招标文件,就完全可以排斥低价的国货去买高价的洋货,甚至强迫系统集成商不得使用国产软硬件。
要避免这种情况,一方面要让采购人放弃偏见;另一方面要注意限制采购人的权力,政府采购机构应该注意对招标文件的审查,避免有倾向性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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