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张明治:控制价格波动是保障协议供货的根本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采写 发布于:2008-04-15 14:49: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协议供货这种采购形式立意之本就是为各采购单位提供方便,在不损害供货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在协议供货实施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价格波动和产品更新换代。政府采购部门希望入围协议供货名单的产品价格稳定、型号成熟,这样既方便管理,又方便采购单位进行选择比较。而企业却要将产品策略紧扣市场脉搏。如此一来,产品价格的波动和产品型号配置的调整就成为一对矛盾,贯穿在协议供货始终。如何解决这对矛盾?
一味要求厂家的产品不能变更价格或限制其升级换代不现实的,不能图管理方便而限制企业正常的工作程序。假如某产品真的已经停产,还要求单位在采购时不能选择更新换代后的替代产品,或者让单位少选择一些产品,这与为采购提供方便的初衷“背道而驰”。
针对产品的价格变化频繁和升级改配,协议供货应该在相应采购策略和管理制度上进行完善。一种办法是提高协议供货招标采购的频率,对于计算机及外设等变化频繁的产品,从每年调整到每半年甚至每季度进行一次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协议供货的定点供应商,保证采购确定的产品型号和价格有相应的稳定性。另外,也可以在协议期间允许厂商对一些产品进行价格调整和升级改配,但必须在第一时间向采购管理部门通知报备,而且调整和改配的原则必须保留原有价格优惠率和服务承诺,以保护采购单位的利益。
在实施的时候应该注意由此而产生的一些问题,例如,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商利用厂商价格调整的机会,有意隐瞒调价,以原价格给采购单位供货,赚取多出利润。又比如,厂商频频进行价格调整和更新换代,使中标的产品基本无货可供,转而以新产品来赚取更多的利润,使得原来中标的产品和优惠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针对这些新情况,采购管理部门应该积极研究相应办法,保证协议供货更科学合理,更能有效满足采购单位的需求,节约采购资金、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倡导“物有所值”,并不是简单的价格便宜那么简单。产品价格改变只是暂时的,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不变的产品性能可靠性和忠诚的服务保证体系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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