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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一席谈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7-09-06 14:01: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IT产品的政府采购中,目前采用的主要方式是协议供货。协议供货的基本程序,首先由集中采购机构,也就是中央政府采购中心或各地方的采购中心,通过公开的招标方式来确定若干协议供货商。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表示,协议供货的方式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等方面有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应该严格控制使用的范围和金额,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协议供货的方式使用太过广泛了。

采购周期不定性

  何红锋认为,目前协议供货的周期过长,各个地方的协议供货也参差不齐,很多地方也正在研究缩短供货周期,但更多的地方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公示期三个月、半年或一年的时间里,供应商不可调换。如果其他供应商想进入,只能等下期才能进来。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红锋

  尽管很多地方现在缩短周期,但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原因在于一些比较传统的工业产品中,价格是比较稳定的,比如汽油,在三个月、半年、甚至一年内可能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是IT产品不同,三个月的变化可能非常大,价格的波动也比较猛烈。那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政府采购的产品一直比较贵。

采购标准不可控

  其次,采购产品的标准无法控制,IT产品的技术发展迅速,价格变化也快,产品的升级更新换代也频繁,所以不管把周期缩多短,对很多产品来说周期仍然较长,不但价格有变化,技术标准也产生变化。
 
  所以搞协议供货,一开始确定的产品标准,到周期快结束的时候,会发现已经“落伍”了。

采购行为无计划

  增加采购的计划性,要避免政府官员采购的随意性,这一点非常重要,现在政府采购官员受约束的观念和意识太差,不仅仅是政府采购当中的问题,也是大的体制问题。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法”,希望《政府采购法》可以成为政府官员受约束的法律,尽量避免采购计划的变更和临时采购。

  何红锋建议,IT产品技术发展快,种类多,所以标准非常复杂,如果要采用公开招标,要实现将来有更多的IT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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