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计算机采购标准莫“偏心”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朱毅 发布于:2007-08-22 14:55: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今很多地区的政府采购机构都在制订计算机采购的标准,这确实是规范IT采购的好办法。但是记者在某市市委党校的标书中制订的采购标准中看到,在CPU一项中,要求是英特尔酷睿2代 E6300,注明了采购的计算机要使用“酷睿2芯片”。
在一些地方的采购标准中,还频频出现采用“某品牌显示器”的要求。类似这种用特定产品替代对设备性能标准描述的现象,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屡见不鲜。尽管这种做法在许多人看来仅仅是对电脑性能的客观描述,事实上却与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甚至将损害国家、采购人、供应商的利益。
据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理事长陈正清介绍,《建议书》是在我国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信息化建设中可供选择的计算机产品极大丰富的背景下产生的。用特定产品替代对设备性能标准描述的现象,源于长期以来信息技术产业内部分厂家一枝独秀,以及很多用户已形成的使用习惯,但伴随着近年来信息产业的长足进步,可供选择的计算机产品大为增多。以处理器为例,除英特尔,AMD也可供选择,而我国的“龙芯2号”也已研制成功。陈正清认为,在招标采购中,如果企业被置于不公平的地位,那么即使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再先进,再有竞争力,也会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致使企业和最终用户的利益受到侵犯。
事实上,就国际惯例而言,国外早有类似的规定。例如美国曾以总统行政办公室名义,向联邦政府采购官员发出主题为关于“指定品牌名称”的备忘录,强调在选择厂商的技术方面持中立立场的合同规范以及遵守《联邦采购条例》中有关指定品牌名称的要求。该条例的第11章105条指出:“联邦机构的要求不得指定某一制造商特有的某一特定品牌名称,产品或产品特性,由此先入为主地排除另一制造商制造的产品”。在欧盟成员国与俄罗斯政府采购中关于计算机部分的政策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因此,政府采购部门在制订计算机采购标准的时候应该避免出现有品牌局限性的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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