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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办法”利好国内自主创新企业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丹  发布于:2007-05-22 16:17: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财政部连发支持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的“三个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在社会各界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引来一片赞美之声。作为评标专家,关心的是该法在具体操作中产生的作用、具体实施中的落实情况,对此业内专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办法实用支持大

 “初听‘三个办法’的时候,我非常高兴甚至非常激动,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我一直非常支持民族产业,此次国家出台政策扶持自主创新产品和产业,从无章可循到有章可循,加快了民族产业创新的步伐。对IT、汽车、家电等行业无疑是天大的好消息。”四川省招标局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进禄笑着说。
“举例来讲,在IT行业,如联想、华为、同方等企业,是国内自主创新的典型代表,很多技术都填补了国内的空白。而政府采购的市场对于这些企业来讲是一块非常具有诱惑力的蛋糕。‘三个办法’的出台无疑提高和激励了企业对自身产品核心技术、关键工艺的自主创新的能动性”, 陈进禄进一步强调:“很多企业的老总都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呀。”

评标指标应统一

  陈进禄认为“三个办法”中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评审专家在评标时提供了依据。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技术和价格项目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办法》中多个条款明确规定了对自主创新的评分方法,条款规定比较具体。其中,综合评分发对自主支持的力度最大,总的加分幅度达8%~16%。一般来说,综合评分法在政府采购中使用的比较普遍,也是比较客观、科学的。这为评审专家在今后评标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和执行标准。”陈进禄指出。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一部经理邹家恒指出,“三个办法”的出台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些难度。举例来说,IT行业的政府采购,无论是软件或者硬件方面技术还是资质的评审都没有具体和统一的标准。如:某台式计算机的采购中,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在中国范围每年销量不低于60万台。有的供应商拿出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有的拿来省级、市级等地的地方统计部门的报表,如果统计的数据一致还好,如果不一致,都是政府部门应该听哪个?我们就很为难。最后折中的解决办法就是选择业内知名或者公认的品牌,但是这往往是国外的品牌,显然不利于国家扶持自主创新产品。

  邹家恒建议,国家在推出资助创新产品的目录时,在每款产品旁应该附一个技术质量等指标数据表。仍以IT行业举例,应该有开箱合格率、反修率、无故障运行报告、市场份额等数据,能够让业主看到国产自主创新产品的优势,做到有标准可依。

呼唤及早出台目录

  “三个办法”多次提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前,该《目录》正在相关部门制定,尚未出台。陈进禄建议对于自主产品创新的认定还是本着谁管理谁制定的原则,“由谁出台扶持办法,就由谁负责负责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定相关的申报标准和公布最后的认定目录。”

  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陈进禄建议产品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创新程度高;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相关质检部门的认定和检测等。

  其中,对于产品创新程度,业内人士对此看法不一。陈进禄认为应该理解为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于新技术、新设计再产品的外形、配置、结构、材质等方面对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

认证不能商业化

  最后,具备了内部的条件和外部的支持,还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即自主创新产品还需要全国建立统一的认证标准、认证程序和认证机构。

  IT评标专家中国北方曲艺学校高级讲师刘庆平认为,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科研机构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自主创新产品及自主创新品牌认证标准,明确以科技部为主导,财政部协助,按照科学可行的程序进行有关认证工作。尤其要注意避免自主创新产品认证走向商业化,造成给钱就能进的尴尬境地。

  此外,专家建议自主创新品牌或者标准的认定工作,每年至少定期搞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公布经认证的自主创新产品及自主创新品牌目录。

  谁能进入自主创新目录?

  自主创新企业喜获“及时雨”

  各国政府采购如何支持自主创新

  目录出台在即 地方做法各异
 
延伸阅读

           评标实验 自主创新企业能加多少分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综合评分法中自主创新产品的加分比例,那么在一个具体的招标中,自主创新产品可以获得多少加分?能够因此而获胜呢?我们可以做一个实验。

  如某一招标实行综合评分法,分值设定为价格50分,技术指标综合40分,商务、服务综合10分。

  五家单位中甲、乙、丙三家公司具有竞争性。甲公司的报价为23.46万,乙公司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为30.6万元,丙公司是32万。根据计算报价得分,甲公司为43分,乙公司为40分,丙公司为38.6分。技术综合分甲公司为37分,乙公司为37.8分,丙公司38分。商务分相同都是9分。那么总分就是:甲公司89分,乙公司86.8分,丙公司85.6分。

  抛开其他指标不说,在价格方面,过去在具体办法没有出台前,乙公司很可能落选。但是《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就不会落榜。

  如果技术和价格两项均给予乙公司6%的幅度,共为12%。按照计算在价格方面乙公司变为:40+50*6%=43(分)。在技术指标计算37.8+40*6%=40.2(分)。总分为:43+40.2+9=92.2(分)远远高于其他两家公司。

  “如此类推,无论是综合评定法、最低评标价法、还是实行性价比法,自主创新产品都将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业内人士如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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