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采购将为自主创新“埋单”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朱毅 发布于:2007-04-10 16:24: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记者从科技部相关部门获悉,《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进入实施阶段,通过认定的IT产品将被编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能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得到推荐。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一旦面世,将给国内的IT企业带来机遇,尤其是软件企业,将在政府采购中获益。
产品认定将“有谱”
一直以来,困扰IT自主创新产品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次科技部给了明确的认定标准。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副司长秦勇告诉记者,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主要体现“国家”、“自主创新”和“产品”三个要点。
自主创新产品首要的判定依据是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其次,产品技术要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此外,产品还必须是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并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等。
据秦勇介绍,企业要申请自主创新产品,需要经过四个步骤:一是申请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二是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三是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在国家层面上,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开展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最后,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发布产品目录。
地方实践已开始
自主创新标准及程序的制定极大的推动了IT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面世。目前,财政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在政府采购中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优惠措施,比如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等。
可喜的是,有些地方的认证工作和对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的政策已经开始实施。2006年7月,北京市科委组织专家按照《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要求,对这些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评审,经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并公示,最后101家企业的157个产品被正式认定为北京市首批自主创新产品。
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杜香序告诉记者,3月中旬,重庆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了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信产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的联席会,研究制定重庆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会议取得了积极的成果,重庆市将制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制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政府采购中进行优先采购等。
此外,对自主创新产品的加分规定已经走向操作层面,3月底进行的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中,自主创新产品就获得了1分的优惠。
企业仍存有疑虑
《办法》虽然令国内IT企业感到振奋,但是也存在很多让他们忧虑的问题,比如《办法》中的第三条规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这意味着中、外企业都可以申请成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
本来政府是为了保护国货,现在反而容易让国外产品“暗渡陈仓”。有供应商告诉记者,他曾经参加过某市的政府采购,该市鼓励采购单位使用“地产名优产品”结果发现DELL电脑、ABB开关全算“地产名优产品”。另外,对进入目录的企业无疑是设立了较高的门槛,比如说要求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但问题是达到这个水平的企业在国内又有多少?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真按这个标准执行,将意味着所有的国产PC和服务器企业会全军覆没,因为他们的核心技术没有一个是自己的。同时,“产品创新程度高”、“产品技术先进”这些很虚的标准又怎样确定?最终,进入这一目录的国货很可能少之又少,而国外企业反而更容易进来。
优先采购需细则
要实现自主创新产品的优先采购,就需要明确的实施细则来支撑。
厦门市政府采购办主任方文江告诉记者,厦门市政府明确规定,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购买列入《厦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同时,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在分值设定上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目录产品;若列入目录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列入目录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上海则出台了《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的60%),并纳入项目竣工审计的范围之内。审计后如不符合承诺要求的,审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项目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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