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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新规:竞争应循安全底线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7-02-15 09:18: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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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有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外卖O 2O市场规模达到1524亿元,在网上叫餐的消费习惯已经形成,市场还在迅速扩大。但服务提供商鱼龙混杂、服务质量欠佳,尤其是食品安全卫生不达标,随之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饿了当然要吃饭,但吃的饭干不干净这是底线问题。此次食药监总局拟出台的新规,试图将所有餐饮服务提供商(即包括线上线下)都纳入统一的监督管理视野。
 
  基本的食品安全、服务资质,是消费者权益的底线保障,在此前提之下才有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可言。技术改变生活,几乎一夜间网络叫餐平台兴起,以网络技术平台为载体的各种消费服务以其便捷性赢得市场,新旧市场空间对比产生的竞争优势,一是网络本身带来的便捷——— 消费诉求可以更快地到达产品供应方,同时市场竞争也更容易催生出优质服务,并作出快速响应;竞争优势之二,则可能因为市场监管的暂时缺位,使得市场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基本准入资质的差异,起跑线上的不公平以及流程监管上的顾此失彼,也让网络餐饮服务的某些不规范主体心无顾忌,罔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因为一部分主体缺乏监管所以更具竞争优势,只能说这样的竞争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当然,在此之外大可以继续讨论市场监管方式、机制的优化与如何使其更合理。再新兴的消费服务模式,也不可能无证无照无税,长时间处于不被监督的所谓自由状态。这并不是说传统的证照税机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不能被商榷“证照税”代表一种基本的制度化监管,也正因其常态运转才让消费安全有所依凭。尽管在传统消费纠纷中,食品餐饮纠纷同样存在,不规范的黑餐馆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情况同样屡见不鲜,但这显然是监管部门失范和缺位的问题。

  有实体店并不代表万无一失,但起码表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有责任主体可寻,表示当制度化的常态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奏效时监管能够有所指。此次网络餐饮新规拟要求互联网餐饮服务供应方“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对餐饮服务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有前置性约束。值得讨论的是,网络餐饮较之传统餐饮服务,一大优点便是节约实体店铺租金成本,从而让网络餐饮消费更具价格优势。网络快餐即便开实体店,同样可能因为就餐主体的“非堂食”而减轻一部分店面租金压力,新规拟开列的“实体店要求”对竞争双方乃至公平健康的竞争市场本身无疑提出了新问题: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是否也应当尽可能适应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对虽然没有实体店但相关食品安全条件同样有保障且随时接受市场监督的产品供应商,是否应探索更贴近新兴产业的监管方式?现在没有银行柜台也可以转账付款,餐饮没有门店,是否真的就无法监管?
 
  餐馆不管线上还是线下,都应该有营业执照;对做饭的、送餐的都应该有起码的卫生健康要求,在这一点上,消费安全与市场公平竞争的诉求是一致的。网络送餐从新生事物到成为日常生活,不变的是,饭还是要吃进消费者肚子里,网络餐饮不仅应该有快速的叫餐、送餐服务,还应该具备洁净、安全的食品保障。网络餐饮新规草稿交付公众讨论,或许可以成为一个契机,让更多的人开始关心粮食和蔬菜,不从明天起,从今天就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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