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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超预算一定要废标吗——不可轻言废标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王九洲  发布于:2008-07-30 09: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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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经常从媒体上看到某公开招标项目,由于投标供应商报价超预算导致“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的报道(特别说明:本文所说的三家供应商,是指资格条件符合要求,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
  
  近日又闻某地一个软件项目三家投标供应商中其中一个供应商报价超过了预算,项目因不足三家有效供应商而以废标告终。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以上情形而作废标处理,笔者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废标是有非常严格且非常明确规定的。政府采购法第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我们从该条款所描述的第三种情形不难看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预算,并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才废标。实际上它包含了两层意:一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预算,也就是说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全部超过预算,如果投标供应商不是全部超预算,即使是只有一家报价在预算范围以内也不能废标。二是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即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全部超过了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才予以废标。如果采购人能够支付,能够追加预算是不能废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18号部长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从部长令中笔者也找不到有关投标报价超预算属于无效投标,而导致“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的规定。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投标供应商报价超预算导致“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是不是投标供应商报价超预算而导致“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就不能废标呢?笔者认为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来进行具体判断。18号部长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把报价不超预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之一,报价超预算按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处理的话。那么,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必须废标。根据18号部长令第五十六条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那么,投标供应商报价超预算属于无效投标,“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当然必须废标啦。
  
  政府采购预算可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可不可以把超预算作为无效投标,可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把报价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之一呢?由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地方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了预算,并且规定超预算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有的地方却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唯一依据,只要招标文件不违法,采购单位的任何要求都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招标文件规定了,就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否则,就不合法,甚至有违法的嫌疑。  
  (作者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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