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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门子公司投标同一项目不合法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秦子龙  发布于:2013-06-21 10: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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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案例: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某公司,最近应客户要求,开始着手准备一个邀请招标的IT类采购项目。经过精挑细选,发现最合适的几家供应商是同一集团下面的3家子公司。虽说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但同时被邀请来参与投标的做法是否妥当?

  笔者认为,邀请母公司下的3家子公司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做法肯定是不妥当的,因为这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

  有人认为,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但笔者认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做法的可行性与否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某一条款的描述,都应从法律精神及立法宗旨角度,全面、整体地考虑。

  因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认定任何一种做法是否可行时,都应遵循一定的判定流程,即:第一,要看有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第二,要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采购文件的规定;第三,还要看是否有通用惯例和做法可以借鉴。如果在上述判定流程中都没有找到依据,那最后还是要回归到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上来。

  首先,虽然《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确实没有明确禁止母公司下的几家子公司参与同一项目投标这样的规定,但有类似规定,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禁止存在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其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其次,按照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以及财政部以往对类似案例的处理,也可以推出这种做法是应当被禁止的。

  例如《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倾向。

  "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再次,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最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通俗地讲,同一母公司下的3家子公司实际上是 "亲兄弟"的关系,3个"亲兄弟"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无论如何也洗脱不了"串通投标"的嫌疑,3家子公司中的任何一家中标,结果都不能令人信服。

  所以笔者认为,同一母公司下的3家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是应当被禁止的,更何况该案例中还是"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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