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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授权不应成投标障碍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郑燃  发布于:2009-06-16 09: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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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条款对需不需要厂商授权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供应商对于厂商授权如何看呢?
  
  某OA产品经销商表示:自己已经代理某知名品牌打印机多年,但并非所有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都能去参与投标,因为厂商针对项目另外有“项目授权书”,与代理授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与每个厂商都有自己成熟的代理体系,厂商与代理商的合作是长期的,而非一朝一夕。厂商的渠道部门通过长期努力,找到行业中有实力、有信誉、有口碑的企业作为自己的签约代理商。同时厂商也会对自己正式代理授予正式的代理证书。
  
  但现在很多招标项目中,代理商仅仅出具代理证书是没有用的,必须提供针对此项目的项目授权书。而项目授权书却未必发给签约代理商,而有可能是其他与采购人关系好的代理商,“这对我们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按道理,我们有代理证书就应该能够参与投标,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要项目授权,我们就得再次向厂商申请,而且不一定能够拿到。”这位代理商抱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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