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中小企业 权威机构说了算
各地在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实践中有很多创新举措。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题(下)
认定中小企业一直是道难题。《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各地实践操作中是否中小企业,权威机构说了算。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对采购环节的规定十分详细,但集采机构做的远不只是这些。在实际操作中,集采机构不只按照新政策规定的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还在IT中小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方式上进行了多种创新。
对于《暂行办法》在采购环节的执行效果,有专家表示,即便新政策还不够完善,部分规定执行力度较弱,但执行效果必将会逐渐显现出来,而且效果会越来越好。
预留市场和评标优惠相结合
在《暂行办法》针对采购操作环节的各项规定中,最被中小企业看好的就是预留市场的政策。在各省市扶持中小企业的实践中,为中小企业预留市场机会的做法得到了升级。
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海市按照采购预算金额给中小企业预留了采购项目。上海市财政局从2010年开始实施《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当确定中小企业参加谈判或询价。
在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的实践活动中,在采购环节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的创新做法更为普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说,江苏省财政厅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这项政策规定,要“清理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不得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这与《暂行办法》中的规定相类似。江苏省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还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应当明确在评审时给予中小企业投标价格5%~10%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应当明确在价格评标项分别给予中小企业总分值4%~8%的加分。
据吴小明介绍,江苏省不仅在政府采购招标评标环节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还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平台,并被财政部列为全国8个试点省份之一。她说:“IT中小企业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扶持对象。2012年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将全面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抓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平台建设工作,强化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评审优惠、附加合同约束,帮助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辽宁省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指导意见》也有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扶持办法,具体加分方式和扶持力度与江苏省的有关政策相同。
权威机构认定中小企业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不仅需要有科学的扶持方法,还需要事先明确扶持的对象。一直以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这项政策功能难以落实的一项原因就是,缺少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尽管IT供应商中有大量中小企业,特别是软件、服务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占比极高,但这些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身份很难获得认同,更难享受政策扶持的实惠。
为了解决扶持对象认定难的问题,《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即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了避免中小企业中标却使大企业实际获益的情况出现,政策还规定中小企业必须提供自己生产或其他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才能享受政策优惠。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暂行办法》虽然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标准,但缺少科学合理的认定规则。何红峰说:“《暂行办法》要求中小企业在参与投标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这意味着中小企业受扶持的资格是自我证明。这种证明方式不仅不严谨,还很容易引发争议。”他建议,可以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基础上,确定一个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进行管理。
上海市政府采购活动采取了权威机构认定中小企业身份的做法,避免了中小企业身份认定和管理的难题。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孙昭伦介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供应商库中设立了中小企业供应商子库。企业要想进入中小企业供应商子库不是靠“自我声明”,而是要先登记进入供应商库,然后把企业信息发给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审核。企业通过审核后才能进入中小企业供应商子库,享受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优惠。
准入条件在改变
在过去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中,IT供应商的规模往往对能否中标起重要作用,注册资金、过往业绩等经常被作为供应商投标必须满足的资质条件。《暂行办法》要求集中采购工作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招标门槛,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在《暂行办法》实施一个月后,与供应商规模相关的条件并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彻底消失,部分项目中仍然以注册资金和过往业绩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必须满足的条件,还有一些项目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项,变相降低了中小企业中标的机会。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认为,以供应商规模作为加分项而不是准入条款,实质上也是对中小企业的不公平做法。何红锋则认为,以供应商规模衡量供应商能力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长期以来被广泛使用,因此向新政策转变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转变的过程中,采购人、集采机构、供应商、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将会大大缩短新政策落实的时间,尽早消除对中小企业不公平的做法。
延伸阅读
中央财政150亿元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司长郑昕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工信部将在2012年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据介绍,根据2月1号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家在今年首先将在财税政策上,进行更多倾斜,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困难,加快技术改造。财税扶持的一大亮点就是中央财政安排了150亿元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
郑昕指出,由于中小我国企业数量较多、位置分散,很难在点对点解决问题同时兼顾公平,因而在150亿资金的分配中,可能性最大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和支持服务机构的方式扶持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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