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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IT供应商是否为中小微企业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闫嘉欣/整理  发布于:2019-03-11 16:44: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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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设置条件太低会对企业及产品的质量产生担忧,如果设置条件过高,会明显限制或排斥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么,如何界定IT供应商是否为中小微企业呢?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以上三条法律法规,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的界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本身符合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三是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在实践中,中小微企业大多是如何界定的呢?记者了解到,通常有三种方法:一是企业出具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二是政府出具证明;三是企业提供承诺。但在实际操作中,前两种方法的实现性较低,企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变化大,而企业的营业收入又随着市场经济状况呈波动式数据,如果取参与项目当时的数据,则会受偏差影响,难以完全达到相关标准。在政府证明方面,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政府界定机关,在界定程序上也未出现相关程序法,在实际操作中会可能会出现有失公正的认定情况。故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企业自身提供声明函,在之后的采购活动中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界定IT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要求小微企业列明本项目中所投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清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那么何为价格扣除?一般条件下,投标竞争在其他条件相似或相等的情况下,价格低者较容易中标。为鼓励、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行投标竞争,对其报价作一定比例的扣除。如其报价是一百万并给与其6%的扣除,评审时的评标价按九十四万计,但其中标价还是一百万元,评标价只做评审比较。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价格扣除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所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同时对于其中出现的各种偏差现象,应该事前避免或及时解决,以免造成部分供应商恶意弄虚作假,造成采购结果有失公允等不利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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