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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引入第三方检测 提升指标公正性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王 莉  发布于:2015-03-20 16:44: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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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IT采购中潜在的乱象,有哪些手段可以规避不合理指标?又如何验证相关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呢?


  带着疑问,记者对包括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等集采部门进行调查。


  重要指标可引入第三方检验


  "确实有少部分诚信意识不够的企业存在虚假响应、胡乱响应的情况,这部分企业主要是代理商。"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龙海啸告诉记者。


  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高巍说:"IT类产品采购很多都夹杂在集成类项目中,而产品信息作假也集中在这一类的企业中。"


  那么是不是只有代理商、集成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呢?事实并非如此。"采购中常会碰到这种情况,比如说,某一款笔记本型号是M4500,通常情况下这一款产品还会根据具体配置的差异区分出不同的序列,且每一个序列还有自己的不同序号。很多厂商喜欢在'序号'上做文章,拿一个型号来投标,却提供相同型号下的不同序号产品。"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马永超告诉记者。


  国内某计算机厂家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作为"门槛"性质的要求,深入到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厂家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会针对政府行业提供定制化产品。"各地政府在采购过程中技术需求的差异化,让我们不得不针对性的生产一些产品。"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为了规避这一问题,我们要求厂商所提供的产品品牌、型号甚至是序列号都必须与相关的产品证书一致,不能浑水摸鱼。"马永超告诉记者。


  据了解,目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在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针对计算机产品的"整机噪音"一项要求厂家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而地方上包括山东、广东等除了针对特殊需求项目会要求提供有关第三方检验检测证书外,通常选择默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信息为真实。


  标前公示 提升需求指标公正性


  由于基础的技术参数来自于采购人,如果采购人没有提出具有明显指向性的指标,集采机构很难一一甄别某项指标是否应纳入评标范畴。


  马永超认为,部分产品行业标准缺失、不完善、不严格是导致IT产品采购指标混乱的重要原因。"为什么大家更希望购买进口相机?无非是因为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是较为严格的检测检验标准,让大家可以放心。"马永超说,"比如说,现在雾霾很严重,打印机在使用过程中也会产生很多扬尘,然而国内却没有相关的机器检验标准。"


  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梅亚芳则考虑到了信息安全问题,他认为:采购中部分IT类品目有必要组织第三方检测。首先长期被国外品牌垄断着的产品,如高端服务器、高速扫描仪、数字音视频设备等,这些产品,应该接受国家权威机构检测;其次是通用软硬件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应由国家权威机构检测,尤其是信息网络产品。"目前我国IT类产品贴牌生产、虚标参数现象较为严重,为此应对主要技术参数统一测评,同时加快IT行业标准化系统建设。"梅亚芳说。


  据调查,目前采购机构通常采用对采购文件提前"预审"的办法降低不合理指标出现的概率。在正式组织项目开评标前把相关采购需求对潜在供应商公开,尽量减少不合理指标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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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出台后,作假企业怎么罚?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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