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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拒绝盲目博弈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09-02-09 09: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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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的不断完善中诞生了协议供货,在协议供货的不断完善中竞争性谈判又与公开招标展开了一场竞争。在协议供货选择竞争性谈判还是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竞争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采购过程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两种采购方式背后代表的不同采购特点在协议供货这个舞台上面上演着“龙虎斗”。矛盾和竞争带来进步,但是政府采购中的矛盾非同小可,协议供货采购方式需要慎重选择,盲目选择博弈只能带来财政损失和更低的效率。
  
  其实在这场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演变中,与其说是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的竞争,不如说是公平与高效的竞争。众所周知,公开招标需要按照规范发布招标公告并且经过长达20个自然日的公示才会投标截止并进入评标环节。毫无疑问,极低的投标门槛和长时间招标公告的影响范围广、力度大,将会为更多供应商提供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争的机会。
  
  但竞争性谈判的侧重点显然有所不同,作为一次报价后针对价格进行沟通和谈判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通过谈判产生的价格上限水分显然会小得多,而且协议供货项目的周期短,效果明显。
  
  正如贵州省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竞争性谈判的项目负责人李营所说:“竞争性谈判产品入围谈判的资格事先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确定,可以说入围产品的性能都可以满足应用,价格是谈判的最重要的主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供应商中标的价格上限相对较低,但是入围之后竞争相对较小,同时谈判沟通后的顺利入围也意味着协议供货为供应商带来实际销售量的几率较大。”
  
  由于具有不同的特点,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到底谁将成为协议供货的主流方式就难以得出结论,但必须注意的是,选择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绝对不能抱着博弈的心态,更不能有“试试看”的心理。如果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选择演变成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博弈,就意味着国家可能会因此而付出高昂的人力和物力作为机会成本,还可能会在后续的产品采购环节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特征来看,公开招标交易成本较高、竞争范围广、价格竞争较弱,而竞争性谈判效率高、供应商竞争范围小、但价格竞争激烈。总体来看,对于可能大宗采购且产品性能不能确定或者采购时效性不强的产品,应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降低采购环节的交易成本,并且最大程度满足产品的适用性;而对于可能采购数量较小或者标准化的产品而言,产品性能的适用性不再是影响采购结果的主要因素,因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关注重点在价格方面,采用竞争性谈判作为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将在不增加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有效降低供应商供货的价格上限和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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