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IT网_IT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招标文件环节:细到标点也不为过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8-26 09: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投稿邮箱为:tougao@caigou2003.com,投稿时请附作品标题、作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一经采用,本网会根据您的文章点击情况支付相应的稿酬。

  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是参照的主要依据。投标响应的依据围绕着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供货时间、条件等因素而产生。而且原则上,合同的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以上种种不难看出,招标文件在招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招标文件就是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精髓,是整个招投标过程的法律指引。

  案例1:一个“;”惹麻烦

  “招标文件制作要细之又细,稍不留心,就可能引起大麻烦”。一位采购办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近年来让他印象深刻的一宗投诉。投诉争论的关键点是招标文件中的一个细小符号--“;”。原来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一个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时,针对其中一款血样化验设备提出了具体要求。招标文件要求“设备****:开放式;稀释式;”。正是这种表述引发了后面的种种麻烦。

  中标结果出来后,未中标供应商对结果提起投诉,指出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的表述是要求所提供产品要同时满足开放式和稀释式两种条件,而中标供应商只满足了其中一种。中标供应商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认为“;”所表达的就是分别满足的意思,只要其中一项满足就符合条件。

  该采购项目投诉到监管部门后,监管部门很为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采购办的工作人员也难辨孰是孰非。为此,采购办专门请来了一些专家,包括几位文字专家专门来论证。专家们的意见最终无法达成一致。该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楚,内容有歧义,责令重新招标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每天都在与招标文件打“交道”。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不但不能遗漏各个常规要素,对投标人要求、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评标标准、方法、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关键内容都要在招标文件中清楚体现。

  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要字斟句酌,认真对待每一个招标文件细节,甚至需要细到对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放过”。一个“;”使得操作了一个多月的采购工作不得不从头再来,不得不说是一个大的损失。试想,如果当时在后面加个备注(二者只需要满足其一,或者二者需要同时满足),之后的一切麻烦都不会发生。总之,招标文件编制是个“细致活”。编制招标文件千万可别马虎,更不能只把眼光聚焦在文字内容上,对标点符号这样经常被遗忘的“死角”也要认真对待、反复思量。

 


 

  案例2:减少招标文件条款也会遭投诉

  某大学欲采购100台电视机安装在刚刚投入使用的新教学楼里。为了丰富教师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该大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每台电视机都要具有卡拉OK唱机功能。

  招标公告发出后许多天,接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都没有公开招标所需的投标文件数量。20天等标期一天天过去,眼看项目要流标,该大学负责这个采购项目的老李有些坐不住了。

  一天,老李到采购代理机构处了解电视机采购项目的投标情况,偶遇一位正在咨询该项目的供应商代表。老李与其攀谈起来,询问供应商代表对该项目是否感兴趣。“100台电视机不是小数目。”供应商代表毫不讳言对参与投标的渴望,“但是要求所有的电视机都具有卡拉OK唱机功能,感觉不是太合理。因为这项功能与画质、音响等技术不同,不属于电视机的基本功能,而是商家为了增加卖点选配的娱乐功能。”

  供应商表示,当市场上某一个品牌对某一个卖点进行大力宣传后,很少会有商家跟风,而是增加电视机的其他功能来寻找与众不同的卖点。也就是说,该大学电视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这项要求并不具有普遍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一定的排他性,造成了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迟迟不能满足公开招标的要求。

  了解到问题所在,老李当即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删除招标文件中的相应条款,并电话通知所有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几天以后,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果然明显增加,待到开标当日,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

  不久,评标结果出炉了,一款不具有卡拉OK唱机功能的电视机成了最后的赢家。当老李正准备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麻烦也随之到来--电视机采购项目被投诉了。

  原来,一家未中标供应商认为,该大学删除“电视机具备卡拉OK唱机功能”这一条款已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修改,且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开标日顺延15天,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公平待遇。

  接到投诉,老李非常不理解,“我们是删除了一项需求,而并非增加,这对供应商来说是好事,有什么不公平呢?”

  最后,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结果是支持供应商的主张,责令电视机采购项目重新组织招标采购。监管人员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监管人员进一步解释说,这种澄清和修改与对招标文件条款的增减无关。对于删除“电视机需具备卡拉OK唱机功能”条款一事,该大学没有发布公告,开标时间也不符合要求,那些起初碍于这一条款被迫放弃投标的供应商有可能不知情,有碍采购的公平和公开。

 


 

  案例3:采购需求不可临时变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次竞争性谈判时,由于没有将既定的采购需求“坚持到底”,不仅遭到了投诉,而且被责令整个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据了解,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具有特殊性,因此采购人单位在提出采购需求的时候,特别注明该产品要通过某相关部门认证。经过一轮谈判,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P是一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而且各方面条件都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最重要的是,该供应商的报价是最低的。就在大家的意见开始向供应商P倾斜的时候,一位专家忽然发现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认证并不是事先采购人单位要求的部门签发的。

  发现这个情况后,采购人单位的代表便开始和大家商量:“这家公司很有实力,如果他们能成为成交供应商,那么不仅货物的质量会很有保障,售后服务也会非常好。我们当时确定这个认证的时候,只是挑选了最常见的那一种,也可能并不是最权威的。”听到这里,专家和该代理机构也觉得,一方面采购人单位对项目的需求是有解释权的,另一方面竞争性谈判就是要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达到最低的成交价格。从这两方面看,供应商P成为成交供应商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正是因为这个“完全可以”,让该项目最终不得不重新采购。原来,采购结果刚刚出来,就有其他供应商反映,供应商P的货物并没有取得采购需求上面提到的认证,中标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采购人单位有供应商倾向嫌疑。

  对于该采购项目中所需货物认证要求临时改变的问题,该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由于谈判小组跟供应商直接接触并且就采购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讨价还价”,那就不能避免由于看重某些利益而在另一方面做出让步。但是业内专家表示:“不管怎么让步,都不能改变采购文件中既定的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法》在针对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条款中提到,成立谈判小组后要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所以,谈判内容和评定成交的标准,是在开始谈判之前就已经确定了的,不能在谈判的过程中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做出改变。对供应商的要求既然已经是确定了的,那么一些同样实力雄厚但是没有得到该认证的供应商可能就会放弃参加谈判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定供应商P为成交供应商,不但对参加的供应商不公平,对没有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同样不公平。

 


 

  案例4:对招标文件理解不一引发投诉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某县矿业综合管理系统项目采购,遭到供应商投诉。投诉理由有两点。

  一是根据招标文件约定,供应商每提供一份2005年以来由自身设计,并实际推广安装运行的与本项目相同的采购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得1.5分,未提供则不得分。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未实施过多矿种管理项目,评委却未对其进行扣分,有违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

  二是按照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二条规定,年服务费最低报价不扣分,比最低报价每高1%扣0.5分,依此类推,最高扣分不超过5分。同时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需在该县建立售后服务站,有完整的配件储备,并终身服务,30分钟提供响应,4小时赶到现场,终身免费换代升级。接受甲方要求,监控中心完全委托代管服务,委托代管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2人以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年服务费最低报价为15000元,按照该省的最低平均工资计算,该报价根本无法维持系统正常运行的人员工资。中标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属于恶性竞争。

  被投诉方代理公司则认为,招标文件只要求提供采购案例,并没有明确指出必须是煤矿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中标供应商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6份合同(超过标书要求2份),评分并无过错。此外,年服务费和人员工资并没有必然联系。

  监管部门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商提供多矿种管理项目实施合同目的是看投标商是否具有做这类项目的能力,并不是要求投标商必须提供煤矿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的合同,况且中标供应商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6份合同(超过标书要求2份)。并且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中发现,中标供应商曾经在河北省某市具有多矿种综合管理案例,认为评审过程并无不妥。

  针对投诉供应商提出的“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的投诉请求,监管部门也认为年售后服务报价和代管人员的工资是两回事,二者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分析人士指出,该起投诉矛盾的焦点主要聚焦在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上,理解不一是该起投诉的主要原因。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IT频道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