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评审更利于评标公正
案例:专家分别评审供应商合规吗
受某职业学校的委托,2006年5月18日,×市采购中心开始着手就电子屏幕组织公开招标。由于采购人的预算有限,采购中心决定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以实现物美价廉的目的。5月21日,采购中心在4家网站、3家报纸广泛发布了招标公告。投标截止那天,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喜出望外:“公告多发看来是有好处的。”原来,这个预算金额为17.5万元的项目竟然吸引了省内省外11家供应商。这在他们以往的采购中是很罕见的现象。
6月14日10:00,开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纷纷进入了评审室。了解到“这个小小的项目有11家供应商参与,且每家的投标文件都不薄”的情况后,评标委员会组长提出:这11份投标文件由他看3份,另外8份由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四位评委分别评审,每位评委负责两份,“这样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投标文件都看细了。”
听完组长的吩咐,各位评委都开始认真审核起来,下午4:00,组长把各位评委的评审情况进行汇总排名后得出了结果。供应商了解到评审情况后,提出了质疑,之后提起了投诉。
点评:政府采购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应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政府采购法》的一个基本要求。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分工显然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如果需要分工,分工的方式应该选择每个专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某一部分进行评审,这样才可能实现公平。很多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人员也认为,专家的评审要么是所有专家对全部投标人的所有项都打分并汇总,要么是分项评审。分项评审对于每个供应商来说倒是公平的。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友情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对评标委员会的违规行为不能听之任之,否则不仅会影响采购质量,而且还会给代理机构带来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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