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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环节:切勿临时改变时间和地点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8-27 11:3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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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标文件之外,开标过程中也时常引来投诉。“这个环节的投诉最容易让人忽视,也最容易落人口实。”某市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如是强调了这个环节的重要性。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但实践工作中,因为种种原因,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却常常存在变数。而这个变数有时就成了供应商手中的“王牌”。临时变动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常常授人以柄,成为迟到投标人的借口,最终使得整个招标过程陷入尴尬。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由于临时改变开标时间和地点,使得招标人没有办法将告知义务在开标15日前履行,结果常常使自己处于被动。从以下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透视出其中的一些端倪。

  案例1:楼层改变也能惹来无尽烦恼

  “都怪我一时糊涂,快开标了,还去临时换什么房间。原本只是想让大家舒服点,没想到一番好意,却成了致命的投诉理由。”一采购人代表不无懊悔地连连责怪自己。引起该人员这番自责的是某市的一公开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该项目的开标地点应该是某宾馆的“三楼会议室”,但鉴于该项目参加投标人数较多,原定会议室容纳不下,采购人决定将开标现场换到四楼一间比较宽敞的会议室。为了提醒投标人员注意,工作人员还在原开标现场和楼梯间的醒目处标注了会议地点变更提示。但就是在这样小心谨慎的情况下,问题还是出现了。

  开标会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召开,当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向与会人员简要介绍招标项目概况时,一投标人代表匆匆忙忙走进会议室要求递交投标文件,这时与投标截止时间已经超过了几分钟,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即告知投标人,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应当拒收。

  拒收行为引发了该投标人的激烈争辩: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是“三楼会议室”,而实际开标地点是在“四楼会议室”,招标人变更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地点,但没有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投标人,导致投标人在三楼找不到投标地点才迟到了几分钟,迟交投标文件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招标人自身的过错引起的。

  此言一出,开标会场秩序立即出现一阵短暂的混乱,与会者议论纷纷。在代理机构的坚持下,该份迟到的投标文件最终没有被接收,但却引发了投标人的投诉。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后,耐心地与这家投标人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流。最后,那家投标人才勉强罢手,撤回投诉。

  案例2:“开标时间”也存在文字游戏

  在某市的一软件平台采购中,开标截止时间已经到了,但由于监察局、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管人员还没有到,唱标过程还没有正式开始。正当大家都处于等待中时,一投标人代表却姗姗来迟。由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已过,工作人员当即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然而此时,该投标人代表却给出了一个让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理由--“《政府采购法》约定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该是同一时间,既然现在监管人员还没有来,还没有正式开标,也就还没有到投标截止时间,你们没有理由拒收我的投标文件。”此番言语一出,会场当即哗然。有议论该投标人说得有理的,也有人说该代表在玩文字游戏,现场一片骚乱。恰逢采购办同志正在现场监标,及时出面解围,与该投标人讲道理,现场的一个监察、纪检人员也出面协调,这个投标人才怏怏地离开了会场。

  案例3:一场因标书密封引发的投诉

  某医疗单位委托一工程投标代理公司代理一安装工程项目采购,一家公司中标,然而该项目却引来了其余参加竞标的六家供应商对该代理机构提起投诉,认为代理机构在开标当天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现象--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标书并没有按常规密封,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却没有作出任何反应,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让其他公司的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以及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监督机构介入后,通过调查取证及查看录像,发现其标书确实没有密封,遂取消其中标资格。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晋升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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