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用不是理由 该废标时就废标
在采购中,常常有投标人因为不够细心而犯一些“低级”的错误,而这些错误又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那这些错误能不能“忽略”呢?
某采购代理机构就一个杀毒软件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共收到5份投标文件。开标后,出现了一个又一个“意外”:B公司承诺书上的报价少打了一个“万”字;C公司的投标文件居然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更荒唐的是,D公司的投标文件竟然没有盖章。根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三家公司都应为无效投标。
但是采购代理机构考虑到,一旦排除这三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将造成“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不得不废标的情形,如果重新招标的话,又得重新发出招标公告,所需时间太长,不能满足采购人“急用”的需求。考虑再三后,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这三个公司的“错误”不算太严重,只是粗心大意而已,不涉及原则性问题,应该也不会引发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都可以“原谅”。于是选择了对C公司、D公司的“错误”忽略不计,让B公司对其承诺书进行澄清。开评标活动得以如期进行。最终,没盖骑缝章的C公司凭借优良的技术和合理的报价胜出。
然而这一结果很快招致同样参与投标的A公司的质疑。“如果这样的错误都可以原谅的话,那政府采购还有什么规则可言?应该宣布废标并重新招标!”而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则表示:“如果重新招标,这三家公司所犯的‘低级错误’很明显不可能再犯,最终还将是C公司凭实力中标,对采购结果完全没有影响。何况采购急着用,何必多此一举呢?既然不影响结果,也就无所谓不公平。这不是什么实质性错误。”
在政府采购中,是否只要不影响采购结果,就能忽略一些投标时的“错误”呢?答案明显是否定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和不具备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投标文件都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标处理。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如果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应予废标。因此,即便是采购人“急用”也不该违法违规运作。
在实践中,不少代理机构都会遭遇采购人说“急用”,要求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情况。为了能获得采购人的信赖和认可,一些代理机构常常会铤而走险,违规操作。对此,业界专家提醒,政府采购是一项严肃的活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对于应当视作无效投标的,不能因为“不影响中标结果”就视而不见,应当重新招标的,也不能因为“急用”而违规开标,该废标时就要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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