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不是一劳永逸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集采机构征集供应商信息、建立供应商库的做法非常普遍。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工作的顺利开展都是以供应商库为基础的。
在征集供应商的过程中,供应商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文件供查验、核实,用来证明供应商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资质。
现在,集采机构建设供应商库已经是基础性工作,甚至轻车熟路,但在资质审查和招标文件的衔接上如果做得不够细致,也会引发争议。日前,集采机构就因为在建供应商库时查看过供应商的证明文件,在具体项目招投标中引发了纠纷。
据了解,为了加强对市场情况的了解,提升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政府采购效率,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很早就完成了供应商库建设工作。在供应商库建设过程中,采购中心在征集公告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资金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制造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政府采购中心要求供应商在办理入库登记时提供证明上述资质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供采购中心查验。
在完成供应商库建设后,受采购人的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始就其所需的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但在投标时,已经进入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库的H公司却没有提供上述资料。
由于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质文件,评标专家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检查认为,H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这一决定引发了H公司的不满,并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资质文件在入库时就已经提供给集采机构并通过了审查,在具体项目投标时不存在没有资质的问题。”
对于供应商的质疑,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应说: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是具体项目的要求,和建立供应商库之间没有联系。H公司参与了具体项目的投标,就应该遵守该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H公司认为,是集采机构对工作不负责,没有认真核对供应商的资质信息,而不是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质。因此,H公司又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最终,监管部门支持了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意见,驳回了H公司的投诉。但同时,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给集采机构提出了对供应商加强引导的建议。集采机构不仅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还应在审查供应商的资质条件时应该让供应商知道,资质审查之间不具备可替代性,并不是因通过审查就一劳永逸,以免给供应商造成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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