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政策是单一来源采购有效铺垫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在审核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前公示专家意见和项目信息,这种做法其实并非《通知》首创,在很多针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地方性政策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而这些地方性规定也为《通知》出台做足了铺垫。
浙江省是针对单一来源采购审批出台制度较早的省份。2007年3月12日,浙江省财政厅就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浙江省本级采购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要先进行财政审查,然后再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其中财政审查的内容包括,确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非公开采购方式选择适用情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专家论证意见的公正性,分散采购或自行采购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等。
与浙江省不同,有些省份的公示制度是要求采购人“先公示、后申请”。广东省财政厅于2009年印发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前将采购信息和拟定唯一供应商(或单一品牌产品)名称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并接受供应商登记。在公示期满后,采购人才能根据公告登记结果,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依据,书面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先公示”还是“先申请”也会受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的影响。四川省财政厅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其中就规定直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采用“先申请后公示”的程序,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则需要“先公示后申请”。
事实上,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公示的区域性制度远不止上述省份。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青岛市等地都要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公示,但公示程序略有不同。
除了各地在公示程序方面有差异,公示时间也有不同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公示制度中最短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最长是7个工作日,其中公示期为3~5个工作日的地区较多。
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也充分吸取了各地实行公示制度的经验。根据该《通知》要求,中央采购单位可以在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同时提交公示文书。财政部对公示文书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进行审批回复。
事实上,《通知》规定在受到地方性政策影响的同时也在影响其他部门的单一来源采购制度。就在《通知》出台一个月后,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对下属的各事业单位发出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出具意见的专家应不少于5名,其中法律专家1名,其他为产品技术专家。同时,补充通知还详细规定了法律专家和产品技术专家在出具专家意见时的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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